年終獎個稅怎麼算?

會計啊會計


政策依據

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款: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解讀

也就是說: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獎金有兩種計算方法,第一種,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第二種併入當年綜合所得。那麼究竟如何選擇,才能節約稅款?


<strong>舉個例子解讀一下:

例題

小李2019年年收入40萬元,其中:工資30萬元,年終獎10萬元,可扣除:減除費用每個月5000元,社保公積金個人每個月繳納3000元,子女教育經費每個月1000元,無其他減免收入和減免稅額的情況。分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和併入全年綜合所得兩種方式計算小李2019年度應交個稅。


需要用到的稅率表

綜合所得稅率表

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方法(一):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

工資薪金應交個稅=(300000-5000*12-3000*12-1000*12)×20%-16920=21480元(適用綜合所得匯率表)

年終獎應交個稅:

100000/12=10000/12=8333.33 適用10%,210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適用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交個稅=100000×10%-210=9790元

應交個稅合計=21480+9790=31270元


方法(二):選擇併入綜合所得

綜合所得應交個稅=(400000-5000*12-3000*12-1000*12)×20%-16920=41480元(適用綜合所得匯率表)


結論:

方法(一)比方法(二)比較:

41480-31270=10210

方法(一)比方法(二)節約稅款10210元


方法(三):綜合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籌劃

在全年收入總額一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籌劃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如果可以將年終獎按144000元發放,則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交個稅:

=144000×10%-210=14190元(適用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工資薪金應交個稅=(256000-5000*12-3000*12-1000*12)×20%-16920=12680元(適用綜合所得匯率表)

應交個稅合計=26870元


結論

方法(三)比方法(一)比較:31270-26870=4400

方法(三)比方法(一)節稅4400元

方法(三)比方法(二)比較:41480-26870=14610

方法(三)比方法(二)節稅14610元


年終獎的計算和個稅籌劃是很有意思的事,也是一件很有價值的事,值得好好思考,歡迎交流。


財稅考證


今天咱們來聊一個大家都感興趣的話題?什麼話題大家最感興趣呢?

關於年終獎納稅的一個很有意思的梗。年終獎

是不是越多越好?為什麼出現發的越多到手的反而變少了。

<strong>

有人說了那還用問,年終獎當然越多越好,這沒啥說的。

其實不是這樣的,有的時候年終獎單位發的越多,你拿到手裡的錢反而越少。

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情況?

首先,因為稅收政策,國家給年終獎的納稅是一套新的優惠政策。

年終獎和你領年終獎那個月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本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是應該合併來計稅的,稅會很高。

但是,國家為了鼓勵年終獎,要求年終獎單獨計稅

其次,年終獎的額度都是幾萬元甚至更高,但是再高的額度國家規定是把整個年終獎額度除以12個月去找相應的稅率。

我國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叫做“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收入越高對應的稅率越高,所以允許除以12個月相當於把稅率降低了!

舉一個例子:我認識一位朋友,他的年終獎是5萬左右,幾乎要對應30%以上的稅率。

但是,國家的特殊政策之下,把5萬元除以12額度就很低了,4166元相對應的稅率只有10%。

速算扣除數是105,但是如何計算?

這個時候不能用4166就乘了,用5萬。除以12只是找稅率,用5萬乘以西安的稅率10%,減掉那速算扣除數,納稅是4895元。

5萬扣除4895元的個人所得稅,到手的額度是45105元。

年終獎是不是越高越好?比如老闆一高興決定告訴我這朋友,增加5000元獎金變成55000元。年終獎從5萬變成55000元,同樣是55000元除以12,納稅基數變成了4583元。

那放到稅率表裡一查,稅率就變成了20%

速算扣除數就是555元,那麼要納稅多少呢?

納稅額度將是55000元,乘以20%減掉555。納稅變為10445元

只因為多發5000塊錢,稅率就從10%變成了20%。到手44555元,而原來5萬年終獎的時候,到手45105元。

多5000名義上的獎金,到手的錢比原來少了不少。

因此不應該簡單的追求所謂名義上的獎金是多少,應該關心的是拿到手裡有多少錢。

如果在一些情況下,大家會注意到。在一些情況下多發了獎金導致稅率躍遷,到手的錢數會更少

那麼在這些情況下,大家完全可以高風亮節,把獎金讓給更加需要的同事。

所以我們總結了一篇文章,向大家詳細來介紹年終獎的相關計算和納稅,相信對大家會有幫助。

千萬不要是多領了獎金,到手的錢還少。


小司聊理財


隨著這一年的工作步入尾聲,很多公司都會安排發放這一年最豐厚的獎金——年終獎。新入職的同事或者剛剛畢業的小夥伴都會忍不住問一聲:我們今年會有年終獎嗎?

然而不是所有的魚都會生活在同一片海里,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恰好獲得年終獎,於是心生不忿,於是暗暗叫道:過完年回來誰還願意待在這不發年終獎的公司,開年領個紅包就該辭職了。

這時候作為HR的我們就得腦仁疼了,一來在他們提出辭職時需要跟他們解釋年終獎的發放條件,讓他們理解公司;二來不聽勸的人照樣提離職申請,這時就得開始準備一輪又一輪招聘,進入忙碌的面試階段。

這時候作為HR肯定很想給大家科普一下,單位必須要發年終獎嗎?

1

老王的好朋友玲玲去年7月中旬入職了一家互聯網公司,已經有一年工作經驗的她來到這家公司後,原本以為應該有個5天長假,但是卻被告知要按在公司時長決定年假,最後只有1天的年假給到她。

當時玲玲就有點納悶,還能這樣算的嗎?但是因為工作太多,她也就漸漸把這事拋到腦後了。日復一日,她的工作越積越多,從本職工作到跨部門項目合作,她一直沒停下工作的腳步,原本覺得,工作半年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年終獎怎麼也該來個13薪,回家還能過個好年。

直到那天公司發下郵件:6月30日後入職的同事不納入發放年終獎的範圍內。那是一個晴天霹靂,於是她郵件跟人事反饋這不合理,可是不管用,人事就拿制度說話:制度就是制度,我只是按制度辦事。

玲玲氣不過,年還沒過,就提離職了,第二天也沒去上班,匆匆忙忙收拾行李就回家過年了。

2

年終獎是每個單位一定要發的嗎?

不一定。其實關於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的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單位的自主權利。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規定發放。

但是玲玲公司那位HR把話說得太死,制度本來就是人定的,如果員工反饋不合理,HR有義務反思這制度是否有改善的空間,並且,對於優秀員工,可以考慮增加由部門領導提申請,讓他們有爭取的空間。

對於有資格獲得年終獎的同事,依勞動合同而定,員工是屬於被保障的一方,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明確規定在規章制度裡,HR/用人單位也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於所有員工,不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此類年終獎金。

至於提前離職、新進職工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又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和新進員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老王樓上公司認識的一個小姐姐,9月份的時候才入得職,算年終獎時乘上各種係數和入職期限比例包括個稅,最後到手只有500塊錢。

3

問清楚了年終獎有沒有自己的份,大家就得開始糾結,年終獎到底有多少,HR說的扣稅應該按什麼標準來扣?

各個企業單位會有自成一套的年終獎算法,很多企業,特別是外企喜歡採用13薪或14薪方式獎勵職工,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1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但13薪不是獎金,它和月薪性質相同,都是屬於固定發放,發放數額、方式、時間都是確定的。而且13薪要作為月薪計算個稅,年終獎則需要平攤12個月後再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局稅法[2005]9號文件,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應單獨按照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適用稅率由應繳納所得除以12(一年12個月)之後確定,此方法全年只可採用一次。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的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低於3500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舉個例子,如果你2018年1月工資收入5000(超過3500),年終獎4.2萬,無其它收入。那麼:

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年終獎(42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算法:先將這{42000-(3500-5000)}除以12個月,即=3625(元)

參照稅率和速算扣除數,3500元這一檔的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所以你的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2000-(3500-5000)}*10%-105 =4245(元)

由於個人所得稅採取累進稅率,極端情況下, 多1元的收入就可能會讓個人所得稅稅率進入下一級,戳下圖☟☟

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也會進行相應的測算。無論如何計算,年終獎單獨計算,一定比歸併入當月收入一起計算要划算很多。

終歸年終獎這事,有還是沒有,也要收收心準備過年。過年前關於錢的話題實在不少,工資年終獎紅包福利,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

希望大家都能拿到豐厚的年終獎,回家過個肥年呀,老王先在這祝大家新年快樂,步步高昇,狗年行大運!


王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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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乘以適用稅率減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高於3500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年終獎除以12對照稅率表確定,不高於可以減去當月工資和3500之間的差除以12對照稅率表,這種方法全年只能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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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是按照除以12之後看稅率,落在哪個區間稅率(參考下面表格,新的個稅稅率階梯還沒有發佈)

公式是

納稅額=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


這裡要注意的是,所謂黑洞。黑洞就出現在每個稅率階梯處,例如4500*12=45000、9000*12=108000、35000*12=420000、55000*12=660000。黑洞出現是因為看稅率的時候是除以12看的,但是公式裡面速算扣除數只扣了一遍。

(說白了,國家在設計這個方案的時候有bug,也不知道今年的個稅改革裡面會不會改)


原理大概清楚就好了,具體的黑洞區間如下,評獎金的時候避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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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月份工資4000元(大於3500元),年終獎20000元,用年終獎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薪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1666.67,適用10%的稅率,年終獎應納稅額=20000*10%—105=1895元。

假設一月份工資3000元(小於3500元),年終獎20000元,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薪與費用扣除額的差”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3500—3000)]/12=1625,適用10%的稅率,年終獎應納稅額=20000*10%—105=1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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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稅基本知識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45%。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獎進行了詳細規定,內容如下:

  (1)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2)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如年終獎30000元,除以12,其商數為2500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個稅計算公式為30000*10%-105=2895,特別提醒的是,速算扣除數只能扣除一次)

  (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分批發放年終獎不可取,可能會增加稅負)

  (4)員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東奧會計在線


又到年底了,除了做年終總結,年終獎也是一個非常值得期待的事情,但是對於年終獎怎樣核算稅,又有多少HR是明白的,為什麼要明白,為了能夠給員工帶來更多清晰的政策,為了不出失誤。

年終獎稅是國稅管還是地稅管?

有很多財務人員也搞不清楚,年終獎稅是國稅負責還是地稅負責,我來回答,國稅,為什麼是國稅,因為政策依據來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 2005-01-21

年終獎稅是按照發放時間扣稅還是按照繳稅時間扣稅?

繳稅時間,也就是說即使2017年12月30日發放了年終獎,但是也只能在2018年1月繳稅,這樣年終獎稅只能算2018年的了,不能算2017年的。

為什麼要考慮年終獎到底算哪年的?

因為員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年終獎稅率,無論是兩家公司發還是一家公司發幾次,都只能享受一次,所以如果你們公司既有13薪又有年終獎,除非合在一塊發,如果不是那麼只有一個能夠享受年終獎稅。

依據來自哪裡?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年終獎稅怎麼算?

簡單的說就是如果看你的年終獎/12的工資是多少,除出來的結果和個人所得稅稅率比較,參照個比率。

例如:

如果年終獎是12000

12000/12=1200 1200的數沒有達到1500 那麼就是3%的稅率。

12000*0.3=360

年終獎稅 360

<strong>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 2005-01-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徵稅問題,經研究,現就調整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已失效)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已失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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