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的 公 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文件、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厅字【2019】68号)文件、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吕办字【2019】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现就办理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由县级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安置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

注意:“三类人员”不在此次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象之列。即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判刑、开除、除名的退役士兵,已全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的退役士兵,已办理了退役手续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

三、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

四、办理程序

符合此次社保接续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领取《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申请所需相关材料一并交回。

五、申请所需材料

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的复印件;

4.《退出现役登记表》或《退伍军人登记表》等退出现役证明材料主件的复印件;

5.《复退军人分配介绍信》、《复退军人分配登记表》、《招收(复退军人)人员登记表》、《复退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表》安置文件等分配工作材料主件的复印件;

6.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7.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8.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通过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下载)

每名退役士兵的申请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1-8的顺序装订,第3、4、5项材料还须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县本级办公地点为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358-6630011,0358-6630015

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填写说明

1、姓名、身份证号以身份证上为准。若有存在在部队服役期间姓名和身份证姓名上不致的情况请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为同一人(村委会、社区或其他机构出具证明)。

2、入伍时间、退役时间以士兵档案记载为准,由此计算出服役时长。

3、关于政府安置方式岗位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相关解释。

岗位安置指的是以政府安置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后由安置部门为其安置工作岗位。

自谋职业指的是以政府安置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后由于个人原因选择放弃岗位安置。

4.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周岁现户籍地址以身份证上为准

5.困难人员类型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和特困人员在对应项上打勾)。

6.关于原安置单位及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门的解释:原安置单位指的是选择政府安置工作方式退伍的士兵到地方报到后,安置部门为其安置的工作单位。以李某为例,李某退役后被安置部门安置到商业局下属XX公司,上班后又调离或辞职或下岗,商业局下属XX公司仍为其原安置单位,商业局为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后商业局又经改制,变为商务局,商务局为其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7.关于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处的填写说明: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找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处盖章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盖章原安置单位存在的,由原安置单位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盖章。

温馨提示: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可到所在乡镇退役军人事务站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大厅服务中心领取。

☆入伍批准书及退出现役登记表都在个人档案里,查询复印即可。具体缴费事宜,由社保医保局、人社局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附:两险接续流程及需准备的材料

★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1份)、申请办理表(一式5份)

★2.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1份);

★3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1份);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5.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

★6.相关缴费记录1份。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需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证明;

7.原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或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无安置单位的无需提供)1份;

★8.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无需提供)1份

(注:1.档案丢失的提供退伍证,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武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2:同时提供安置通知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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