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案件上訴約談法官,合適嗎?

昨天,一則《關於建立上訴案件約談制度的通知》在朋友圈流傳開來,根據《通知》內容,從12月6日起,凡是法院上訴的案件,隨卷都要形成電子和紙質的,領導對法官的約談報告,具體對象為員額法官由庭長約談、庭長由分管院長約談、分管院長由院長約談。

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案件上訴約談法官,合適嗎?

這則《通知》的真實性拋開不說,上傳者也做了隱名化處理,本著對事不對人的原則,只是說話這種做法利弊得失合適與否?

《通知》出臺的目的應是針對目前法院案件上訴率過高、法官面臨“案多人少”壓力而來的,但採取約談法官的方式,等於變相的讓法官宣判前要充分考慮當事人上訴、領導對案件意見的因素,等於法官判案要顧及諸多非案件的因素,這與司法改革提出的“誰審理,誰裁判;誰裁判,誰負責”的精神是否相悖?

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本是法官、當事人各方共同參與下,客觀事實、舉證能力、法律知識共同作用的結果,非一方所能單獨決定,案件上訴與否也是如此。所謂什麼“勝敗皆服”、“案結事了”不過是理想狀態而已,現實中,只要判決結果達不到自己期望結果,上訴權系法定、上訴啟動權在當事人手裡,法官如何能夠干涉和決定?

案件如果判的公平公正,當事人怎麼會上訴?可能就是這則《通知》的內在邏輯吧?按照這個邏輯,上訴案件的決定權、影響權在於法官,約談制度就能減少上訴案件的數量,是否符合訴訟法上設立上訴制度的法律目的和司法現實狀況那?

如果這則《通知》屬實且加以施行的話,將產生三方面的影響:

1、對法官而言,額外增加了工作量和案外因素考量。曾經有段時間,為了減少案件的上訴率和改發率,案件的調撤率成了法官考核業績的主要數據。為了達到要求,久拖不判、以判壓調等方式,在司法領域司空見慣。法官有限的司法裁判精力下,讓當事人一趟一趟的往法院跑、“和稀泥”式的讓權利受侵害方讓步,以期達到案件調撤的目的,讓當事人苦不堪言。法官因上訴被約談,好比法官對必然會一方敗訴的當事人做好服判息訴的工作,需要的工作量和困難度,可想而知。

2、對當事人而言,則面臨法官對於上訴權的限制。上訴權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上訴意味著二審法院對一審程序的法律監督,相互獨立、彼此制約的審級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和案件處理的公正處置機會。法官因案件當事人上訴就被約談,乃至其後可能因約談多而產生的的不利影響,必將採取措施,減少案件的上訴量,至於方式,法萌君也就不好妄自揣摩了。

3、對於法院而言,又多設立了一層案件的審查制度。領導既然約談法官,必要提前瞭解案件、查看卷宗吧?既然約談,必要談出意見,承擔責任吧?如此一來,為了減少約談次數,法官判案之前,必要提前加強與行政領導之間的案件溝通,達成統一的裁判意見,必要時,還可能要徵求上級法院的意見,是否有違裁判者親歷性基本原則和司法改革還裁判權給法官的初衷?

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通知,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外,其他設定的評估指標一律作為統計分析的參考性指標,作為分析審判運行態勢的數據參考;堅決杜絕以保證結案率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區不合理的考核指標。

但時至今日,各地方法院的不合理考核指標依然普遍存在,每到年底,甚至不到年底,一些法院就採取各種措施,將案件擋在法院之外“不立案”。前不久很多公眾號都在轉發的,《為何法院年底難立案》一文,儘管是記者多年前採寫的舊文,但文後的留言區裡,是一片讚歎文中反映情況依舊存在的反饋聲音。

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案件上訴約談法官,合適嗎?

不可否認,法院目前確實存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臨近年底,各個法院的官宣到處是一片加班加點的宣傳報道,不時傳來一線法官積勞成疾倒在工作崗位的新聞報道,而另一方面,法院案件一審的上訴率一直高起,司法改革後上訴率急劇攀升,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重審現象不在少數,“立案難”又捲土重來,網上立案也沒有發揮實效。如何解決?一些地方法院不考慮取消不合理的法官考核指標,切實減輕一線法官的負擔和顧慮,反而想借助增加考核指標的種類和數量來解決這些問題,《通知》內容是不是正是體現了這種思維?難道要額外造出“上訴難”的結果?

法萌君建議,各級法院應該及早取消不問法定審理期限和法定事由的結案率、受結比、調撤率等考核指標及排名,儘快出臺錯案追究辦法淘汰不合格法官,切實落實入額法官一律辦案、隨機分案制度,考核公佈法院各級領導的真實辦案情況,而不是採取控制甚至控制立案、約談法官等方式來減少案件立案數量、上訴數量,切實把法院工作落實在人民群眾滿不滿意上,而不是隻體現在數字上。

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案件上訴約談法官,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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