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案件的兩個常見事實辯點

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逾十年刑事辯護經驗,長期只辦刑事案件,主攻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刑事案件。

組織賣淫案件的辯護,是否存在一些常見的事實辯點?經過分析大量組織賣淫案件,我們得到了一些啟發。

組織賣淫案件的兩個常見事實辯點

案例一

黑龍江省遜克縣人民法院(2019)黑1123刑初15號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某自2016年至案發時止,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將賣淫女郭某甲、鄒某容留在其經營的旅店進行多次賣淫活動,並收取部分嫖資。自2018年初至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高某以提供住宿、介紹嫖客、收取嫖資的方式,容留賣淫女裴某、郭某乙在旅店進行多次賣淫活動並收取嫖資。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採取招募、糾集手段,管理他人賣淫,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賣淫人員達到三人以上,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組織賣淫罪的證據不足。被告人高某為賣淫人員及嫖客尋找對象,在他們之間牽線搭橋,並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介紹、容留賣淫罪。


組織賣淫案件的兩個常見事實辯點

案例二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廊刑終字第178號

法院認定,劉某(另案處理)、宋某(已判決)等人在某建築內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期間,李某應劉某之託為該賣淫窩點介紹了部分客源。

法院認為,本案能夠認定李某有組織賣淫行為的直接證據僅有宋某的供述,但宋某前後做了多份內容不一致的供述,而且供述的相關情節與其他證據又相矛盾,其供述內容的客觀性、真實性無法確認。據此,現有證據還不能認定李某有組織賣淫行為,但其為賣淫窩點介紹嫖客,依法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


組織賣淫案件的兩個常見事實辯點

律師評析

在組織賣淫案件中,控方需要證明存在賣淫組織和行為人實施了組織賣淫的行為這兩個事實,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組織賣淫罪。在案例一中,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賣淫人員達到三人以上,因此高某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在案例二中,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李某有組織賣淫行為,因此無法認定李某犯組織賣淫罪。

在組織賣淫案件中,是否存在賣淫組織和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組織賣淫,是兩個常見的事實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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