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標準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無償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罪
無償提供場所吸毒的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既可能是有償的行為,也可能是無償的,也就是說,行為人有沒有從容留的行為中得到好處不影響本罪名的成立。
三、娛樂場所容留他人吸毒罪
對於收留他人吸毒的娛樂場所、服務場所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公安部、監察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娛樂服務場所管理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社會醜惡現象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的規定:1嚴厲查處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案件。對以娛樂、服務場所為掩護或利用場所的便利條件,組織、強迫、容留、引誘、介紹他人賣淫的,販毒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嚴禁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2對存在淫穢色情表演、敲詐勒索顧客和吸毒販毒等問題的娛樂、服務場所,除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外,對娛樂、服務場所要依法處理,並吊銷其營業執照。四、如何量刑容留他人吸毒罪
1、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3、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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