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決定未生效,能否做出稅務處罰決定?

處理決定未生效,能否做出稅務處罰決定?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0日,黑龍江省某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向當地一家公司(以下簡稱“納稅人”)下發了稅務檢查通知書並對此納稅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

2018年9月29日,稽查局對納稅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均認定納稅人違反稅收管理,不進行納稅申報,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共計791799.80元,《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納稅人予以補繳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納稅人少繳稅款處以0.5倍的罰款。

納稅人對《稅務處理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在收到《行政複議不予受理通知書》後,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處理決定書》訴訟期間,納稅人同時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提起的訴訟中,認為稽查局所作出的處理決定與處罰決定都是於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在處理決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同時依據複議決定認定的事實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告存在違反稅收管理,不進行納稅申報,少繳稅款,屬認定事實不清,因此判決撤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明稅觀察

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法院對納稅人不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訴訟審理時一般會分以下兩種種情況:

1、 法院會同時審查稅務處理的事實和依據:如果稅務處理的事實和依據有錯誤,則一併撤銷稅務處理和處罰,如果稅務處理沒有問題,則可以同時維持處理和處罰。

2、 先判斷處理決定書是否生效:處罰決定書中直接載明是以處理決定書中的事實為依據作出處罰,法院則不再審理處理決定書,而是直接以稅務處理決定書作為證據據以判斷稅務處罰決定的事實,如果處理決定尚未生效,則稅務行政處罰也無依據,就如同本案一樣。

從本案的行政裁判文書可知,本案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違法事實應當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法院在審理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事實依據時,直接以與其事實相同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未生效為由撤銷了稽查局對納稅人的處罰,但是如果稅務處理決定在後續的司法程序中被維持且生效了,那麼本案的判決的依據是否存在問題呢,謹慎起見,筆者認為法官應當將稅務處理和稅務處罰合併審理,應當對稅務處理作出的事實進行審查後再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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