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海洋 公告编号:2019-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2 号)、《关于对车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3号)、《关于对于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2 号)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2016年以来,你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的情况下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较大。

二、2018年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你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18年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均不准确,与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并且存在业绩修正严重滞后的情形。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

三、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且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你公司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包括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和通过第三方公司转移募集资金至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18年8月22日,你公司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对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和控股股东占用募集情况进行披露,你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你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在收入、成本等科目核算方面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内部控制,解除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归还违规挪用的募集资金,改正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并将整改情况于收到该监管措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车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3号)

经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东方海洋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2016年以来,该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的情况下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较大。

二、2018年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东方海洋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18年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均不准确,与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并且存在业绩修正严重滞后的情形。东方海洋未能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

三、东方海洋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且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东方海洋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包括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和通过第三方公司转移募集资金至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18年8月22日,东方海洋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对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和控股股东占用募集情况进行披露,东方海洋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东方海洋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东方海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东方海洋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在收入、成本等科目核算方面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另外,你在收到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知悉持有的部分东方海洋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你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三、《关于对于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4号)

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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