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未經許可仍幫他人非法採砂 雙雙獲刑

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非法採礦案,被告人胡某、王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胡某與楊某、吳某簽訂了《河道疏通砂石採挖協議》,約定胡某安排採砂船和人員進行採砂作業,按8.5元每立方米收取費用,當日收取了楊某6萬元保證金,同月14日收取了霍某(刑拘在逃)支付的14萬元保證金。胡某根據約定,將其一艘採砂船運至進賢縣某鄉信江支流,安排王某對採砂船及採砂現場進行管理,工資是 8000元/月,採砂利潤二八分成。因政府相關部門抓得緊,胡某、王某一直未能採砂。

同年7月20日左右,胡某、王某在霍某(刑拘在逃)等人安排下,在無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禁採區進賢縣某鎮信江支流進行採砂,至8月13日,共計採砂4560立方米。

經進賢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4560立方米砂價值人民幣218880元。作案後,胡某、王某均被進賢縣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王某明知他人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仍幫助他人在禁採區內非法採砂,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可從輕處罰。胡某、王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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