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陕西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

12月2日,西安市周至县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正式作出宣判,按照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判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原告马某功获伤残赔偿金近14万元。据介绍,这是我省自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最新!陕西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

受害人获赔近14万元,为原标准的3倍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宁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终周路行驶至富仁镇卫生院附近时,因对面来车灯光太强视线不清,将正在过马路的南淇水村村民马某功刮撞,致其倒地受伤。后经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某某负全部责任。马某功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左题叶、右顶叶)、头皮血肿、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梗、软组织挫伤(腰部、右髖部)等。今年8月,经鉴定,马某功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定,马某功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2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八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139939.8元(33319元/年x 14年 x 3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部分以及宁某某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宁某某赔偿马有功83880.08元。


昨天(12月3日),该案审判员何文涛法官告诉记者,今年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我省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发布。从12月1日起,陕西法院需按照要求,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马某功的案子成为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判决的第一例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城镇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的3倍,马有功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47094元。他称,以统一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


统一赔偿标准 有望减少交通事故和纠纷案件


提及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将对法院工作和全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昨天下午,省高院相关人士介绍称,一方面,此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将会大大提高。标准统一后案件处理将不再涉及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既减少了庭审调查工作量,杜绝了虚假证据,同时也减少了因适用标准问题而引发的上诉,从而提高审判质效。另一方面,短期内法院也会因为统一适用较高的赔偿标准,会使一部分原来适用低标准当事人可以主动履行的案件,由于赔偿标准提高赔偿金增加导致无力支付,从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造成执行案件增加。


同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将有助于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尊重的社会氛围,促进和提高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随着赔偿标准提高,赔偿金的增加必将会刺激机动车驾驶人员更加注重购买相关保险,尤其是减少原来部分机动车特别是农村机动车不购买机动车保险的现象。因此,从长期看,随着人们安全意识增强、机动车保险的覆盖程度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道交事故和纠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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