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這6點需求,建議不要輕易購買年金險

這篇文章的觀點,以前發過系列文章。但考慮到今日頭條是推薦機制,可能讀者只接收到了系列中某一篇或某幾篇的推送,而不是完整的閱讀,再加上年關已近,各大保險公司和各大銷售渠道都要摩拳擦掌推售年金了,所以藉著頭條此次 的活動,把之前觀點又系統的梳理了一下,也做了一些修正和補充,整理成一篇文章,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理性客觀的認知年金險,希望能對各位在各家公司開門紅的“狂轟亂炸”中,起到一點撥雲見日的作用。

年金險,在我看來一共有以下6種作用或用法,這6種用法中,不一定非是單獨存在,也可能會多種需求同時交插。我重點解析一下前2種,後面的,簡單描述。

1、資產配置

2、養老補充

3、定向傳承

4、財產隔離

5、變相重疾

6、強制儲蓄

一、資產配置用途

年金險,可以用於家庭資產配置。但這種用法,僅適用於富人階層。原因很簡單,資產配置,資產配置,需要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需要客戶有資產可配置”。

經常在同業的朋友圈或者一些文章裡看到,P2P暴雷了、信託暴雷了、房產泡沫了等等,總言而之就是想表達一個觀點:你的錢買什麼都是錯的,只有買年金保險才是對的。可是,這種觀點對麼?顯然並不對。

大家應該都聽過一句話,叫“雞蛋不能裝在同一個籃子裡”,年金保險在這裡,其實也不過是裝雞蛋的一個籃子而已。那麼,當一些客戶糾結於我到底是應該買信託,還是應該買年金保險,當一些營銷人員警告客戶不要買高風險的股票,應該買零風險的年金時,只能說明一個問題,就是他們只有1個雞蛋,或者至少在他們的“意識”裡,認為自己只有一個雞蛋,所以只能選擇一個籃子,再多的籃子也沒用。導致這種情況,基本就兩個原因,一個是賬上窮,一個是思想窮。

如果沒有這6點需求,建議不要輕易購買年金險

雞蛋不裝在同一個籃子裡的前提,是得有多個雞蛋

一個合格的理財經理,一個標準的高淨值客戶,討論的絕不會是“該買什麼的問題”,而應該是“各自買多少的問題”,因為不同類型的資產,有不同類型資產的優劣勢,年金亦如此。所以合理的選擇,一定是多種形態同時配置,相互之間取長補短,而不是羅列其他資產類型的缺點,用年金的長處去對比其他資產類型的短處。對客戶來說,如何更合理的做一個資產類型組合才是關鍵,而不是隻有買年金才合理。

那麼,保險與其他金融工具,又是怎樣協作的呢?在整個的家庭資產配置中,又各自起到什麼作用呢?

個人認為,年金保險在家庭資產的配置中,最大的區別,就是可以在約定時間節點之後,“提供終身持續的現金流”,最大的作用,就是調節家庭資產配置的“風險係數”。

一般來說,富一代高淨值人群的誕生軌跡是這樣的:

1、通過體力勞動賺取金錢;

2、積累一定財富基礎和人脈後,勇於嘗試新事物;

3、經過多年的摸爬滾打,幾經挫折之後,登上人生高峰,擁有大筆財富;

4、以大筆財富為依託,不用再出賣體力賺錢,可以用錢去賺錢,比如投資、炒股、開公司等等。

“只要努力,就能成功”是最大的謊言,它不過是一個先天條件,除此之外,在致富的路上,“運氣”其實同樣重要。正所謂,富貴險中求,那些財富進階的人,不過是在“通過承受風險”去“博取財富”的過程中,贏了的那批人。而贏了之後,賺錢方式發生了改變,從開始的靠“人”賺錢,變成了現在的靠“錢”賺錢,但賺錢的本質並沒有改變,依然是在“通過承受風險”去“博取財富”,比如投資、炒股、基金、創業等等。

所以,客戶是否應該把年金保險納入資產配置體系,取決於客戶是否願意把以往通過承擔風險所獲取的財富

,做一個重新安排,增加一部分的低風險甚至是零風險的投入。這樣其它高風險領域的投入如果虧了,那我們起碼有一部分的資產是不受波及的,依舊是穩定增長。反之,如果其它高風險領域的投入賺了,那我們可以把賺到的一部分,再投放到年金裡來,加大安全資產的基數,提高穩定收入的佔比,往復循環。用洋氣點的話說,就是逐漸擠掉資產中的“風險水分”,用通俗點的類比說,就是把不穩定的業績佣金收入,逐步變成持續穩定的無責底薪收入。因為隨著年齡的增加,收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可能都是逐漸減弱的,而年金險的作用,就是可以幫你把一部分當下的收入能力,轉變成你未來的收入能力,所依託的,就是當下能力充沛時做一部分投入,未來便可以享受無風險的終身現金流。

如果沒有這6點需求,建議不要輕易購買年金險

二、養老補充用途

跟富人,講資產配置,跟窮人和中產,一般就是聊養老。那麼,年金是如何解決養老問題的呢?相信跟很多人理解的不一樣,我認為在當前的國內保險市場,用年金險解決養老問題的邏輯,更多是“保障財富的所有權”,而不是“提供資金槓桿”。

用年金險解決養老的問題,有一個最尷尬的點,就是目前國內的年金產品,基本沒有槓桿功能。翻譯過來就是,對於“將來無力養老的人”,當下也基本買不起“足夠解決他養老問題的保額”,而當下能夠買的起“足夠解決他養老問題保額”的客戶,即便當下不買年金,將來的養老能力也基本不成問題。如果想年輕時花很少的錢,年老時可以領很多的資金,在當前的保險市場,是實現不了的,這是最大的悖論。

如果沒有這6點需求,建議不要輕易購買年金險

那為什麼還要通過年金險來解決養老問題呢?更多的,是為了一個確定性。

中國人常說,“十年河東,十年河西”,“風水輪流轉”,今天有錢,有能力養老,不代表幾十年後還有錢,還有能力養老。所以通過年金險的規劃配置,可以在自己風生水起的時候,為不確定的未來,提供一筆確定的養老保障,然後,就可以在法律的範圍內,盡情的去“浪”了。

如果沒有這6點需求,建議不要輕易購買年金險

馬雲提前退休

這是對於有錢人的養老規劃,那麼普通人呢?對於那些未來沒有能力養老的人,當下也買不起足夠解決他未來養老問題保額的人,是不是就沒必要買了呢?其實也不是。不能徹底解決養老問題,但可以作為養老補充。比如計劃退休後每年有10萬的收入,社保和退休金可能解決了4萬,還有6萬的缺口,那就可以反推一下,如果未來想每年領6萬,當下需要交納多少保費,是否超出能力範圍,如果沒超出,就按算好的金額繳費就可以了,如果超出了,那就按照自己能接受的額度投保,並清楚未來每年可以領多少錢,距離自己的目標還有多少缺口,再想辦法通過其他方式補充,而不是完全指望年金。

先設立未來的領錢目標,再反推當下需要繳納多少費用,這種“以終為始”的規劃方式,也是年金險的一大特點和優勢。因為很多產品,這些數值都是固定的,不存在浮動,很好計算和規劃。

如果沒有這6點需求,建議不要輕易購買年金險

延伸:為什麼國內的年金險,基本沒有槓桿率? (不想了解的,可以直接跳到“三”)

首先我們需要明白一個事實,保險的特性,就是保一些可能發生,可能不發生的事。

比如一份20年的定期壽險,客戶20年內可能身故,也可能不身故。保險公司需要承擔客戶20年內身故從而拿出大筆理賠款的風險,也可以享受客戶20年內不身故,自己白白賺取保費的利益;客戶需要承擔自己20年內不身故保費白白消費掉的風險,也可以享受一旦20年內身故,便可以獲取高額理賠的利益。保險公司和客戶,各自承擔風險,各自享受利益,就看事實如何發生了,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死亡率的計算,用不會發生身故那一部分客戶的保費,去提供會發生身故的客戶的理賠,這樣就可以把保費價格做到非常低,槓桿率非常高。

而年金險則不然,因為國人的保險理念還不是特別的成熟,很多時候都是把買保險當成一種儲蓄的形式,而不是轉移風險的工具。所以大部分人相比享受的保障待遇,反而更關心自己的本金。目前國內的年金險,無論收益高低,無論怎麼領怎麼返,有一條是都能滿足的,就是客戶無論任何時間點身故,至少至少,也可以拿回已交保費,很多時候,是可以拿回比已交保費多的多的金額。

如此一來,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客戶在整個投保過程中,本金並沒有承擔任何的風險,如果長壽,可以一直從保險公司領錢,如果短命,也可以拿回比本金多的多的金額。客戶沒有承擔對應的風險,自然也無法享受更高的利益。

這種情況,可以改變嗎?

我認為是可以的,但需要人們的保險理念進步到一定的程度。

我相信未來一定會有這種年金險:

客戶年輕時繳費,到了領取年齡開始領錢,沒有保證領取年限,客戶活一年,領一年錢,哪一年如果身故了,也是揮一揮衣袖,沒有任何形式的身故金。

如此一來,保險公司承擔了“客戶如果長壽”,自己就要“一直給付生存金”的風險,同時享受“客戶如果早亡”,自己就可以“白白賺取保費”的利益;客戶承擔了“

自己一旦早亡”,保費就可能“無法回本”的風險,同時也可以享受“如果自己長壽”,就可以“一直領取生存金”的利益。這樣才是風險和利益的對等,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死亡率的計算,把“早亡”那一部分人來不及領取的費用,分攤給“長壽”人群,從而降低保費,加大生存金的領取金額,大大增加年金險的槓桿功效。但當前市場,確實很難會出現這種產品,可以想象,老百姓交了20多年的保費,馬上就要開始領錢了,突然身故了,那以前的錢就都白交了,確實不太容易接受。但其實我們的社保,就是類似的設計。

如果沒有這6點需求,建議不要輕易購買年金險

三、定向傳承用途

這個作用,更適用於特殊案例,而不是廣泛需求。

舉個例子,比如某客戶名下有5套房產,2個兒子。大兒子的孩子是女孩,小兒子的孩子是男孩。客戶年事已高,想做傳承安排。由於重男輕女的觀念,老人希望把3套房產分為小兒子,未來可以給到孫子,想把1套房產分給大兒子,將來傳給孫女,剩餘一套自己居住。但顯然,這種安排是非常容易引發家庭矛盾的。

那麼,年金險在這個事件當中,可以起到什麼作用呢?

老人可以給大兒子小兒子各自分1套房,平均,不會吵架。自己留1套居住,另外2套,全部賣掉。然後用賣房的錢,自己作為投保人,給孫子投年金保險。同時簽署單方贈予協議,自己身故後,保單所有權歸屬小兒子。

這樣的好處是,

①、整個過程,客戶可以跟小兒子單獨完成,無須通知大兒子,更無須經他同意,最大限度避免家庭糾紛;

②、由於自己是投保人的身份,如果幾年後發現小兒子對自己不好,或者種種原因不想把這筆財富給到孫子了,還可以申請退保,重新安排。

③、如果沒有發生特殊情況,則孫子享有這份年金保險的受益權,到約定時間開始,每年固定領取一筆資金,也能時常想起爺爺,讓爺爺永遠活在孫子的心中。如《尋夢環遊記》裡所說,“世界上再沒有一個人記得你的時候,才是真正的死亡”。

如果沒有這6點需求,建議不要輕易購買年金險

四、財產隔離用途

通過年金險做資產隔離,比較普遍和適用的,我認為就是婚前財產的配置。

如今的社會,大部分不願意過早的結婚,很多人在結婚之前,可能已經積累了一定的財富。如果在結婚前沒有做一定的規劃和處理,那麼很可能在結婚後把婚前的個人財產,跟婚後的夫妻財產相混淆,再加上如今的高離婚率,一旦發生婚變,可能就會出現多年的打拼,一夜減半。

而年金險可以作為婚前資產安排的一種選擇,如果未來生活美滿,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可以補貼家庭生活,如果真發生婚姻的不幸,保單的價值也不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會被分割。(注:需要在領證之前,通過自己的賬戶完成全部繳費)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沒有這6點需求,建議不要輕易購買年金險

五、變相重疾用途

如今的人群大部分都是亞健康的狀態,很多人因為身體原因已經無法再購買重疾險了。但所謂重疾險,其實也是解決錢的問題,如果重疾險無法滿足購買條件,可以退而求其次,買一份年金險,這樣的好處是,雖然當下發生重疾,年金險起不到作用,但如果數十年後發生重疾,年金險已經增長了很多價值,也可以抵禦一定的重疾風險。當然也並不是所有家庭都適合這樣選擇,只是一種可能性。

六、強制儲蓄用途

關於強制儲蓄,就不用多說了,相信有大量的年輕人,都是月光族,缺乏資金規劃。如果確實有很多不太必要的花銷,希望做一些開支上的節儉,也可以通過年金險的形式,把它儲蓄起來。當然,單憑這一條很難作為購買年金保險的成交理由,因為強制儲蓄的形式有很多。大部分時候,是客戶強制儲蓄的同時,也有上面五點中的某一種,或多種需求。

綜上所述,以上6點便是我所梳理的,年金險在不同情況下,可以解決的不同問題,也是我認為購買一份年金險,最理性的,最合理的理由,而不是看到什麼所謂的“鉅獻”、“豪禮”這些字眼,就心動了,那些都太虛了。

任何一種保險,無論是保障型的重疾,還是理財性質的年金,都不該被視為“賺取財富”的工具,那不是保險該完成的任務。就好像你再熱,也不能把冰箱門一直開著給屋裡降溫,是類似的道理。在保險裡,無論是一直被熱炒的4.025%,還是一直被誤傳的終身5.3%複利,頂多可以算是在解決其他需求的過程中,錦上添花的亮點,並不該作為購買的第一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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