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員工向公司索要賠償,HR威脅將我個人信息曝光到她所有本地HR群裡,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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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勞動爭議或者與企業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作為正當權益的維護者,員工不用擔心和害怕。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在很多企業都常見,大膽理直氣壯的主張自己的權益就好。

要維護自己的權益,需要做到三點:

1.知曉維權法規

2.明白自己的正當權益是什麼

3.知道具體的維權措施。

要明白,一些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他們採用了一些非常規的“維權”思維。

一些公司,採用野蠻式管理,在對於員工關係管理上,也是相當任性,知法犯法。最可悲的事一些管理者,比如HR,本身竟然也是法盲。

1.公司開除員工要依法進行,不是隨便打發員工走人。

A.《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B.企業要想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就必須理由正當、程序合法

首先,解僱的理由必須充分、合法。很多企業解僱員工,給出的理由要麼是違紀,要麼是工作能力不足。而事實上,解僱的真實原因並不是這些。即使以這些為理由來解僱,也必須承擔舉證的責任,有確鑿合法的證據證明才可以,否則無效。

其次,開除員工必須辦理合法的手續,相當一部分企業並不瞭解或者會主觀忽略掉這個步驟,這恰恰是增加糾紛的關鍵。對於大部分企業來說,他們的思想中都有這樣一個理念:開除手續=結算工資,這種想法絕對錯誤。合法的手續除了在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之外,在內容上也有相應的要求,遠遠不止結算工資這麼簡單。

如果企業理由不充分、不合法,而採取的辭退程序由不合理,作為員工就不用擔心自己的權益問題,直接申請仲裁就好。

2.採用“恐嚇”手段是一些公司的蹩腳做法

在辭退理由不充分、辭退依據不合理的情況下,企業依然強行開除員工。這很容易引起爭議。而為了“保全”企業利益,為了儘量將“企業損失”降到最小,一些管理者自作聰明,採用一些野路子來進行爭議處理。

比如,一些企業HR採用“曝光”恐嚇,或者“人身威脅”等手段,這些做法讓人大跌眼鏡,非常不符合專業HR的水準。我就曾經見過一起勞動糾紛,企業的管理者直接帶領一些社會混混闖入員工家中,逼迫對方妥協。很多員工迫於壓力,不得不做出讓步。

而實際上呢?如果你不妥協,他們是拿你沒辦法的。對方要的是你心理恐慌,這是一種野蠻的心理戰。他們真敢胡來嗎?我覺得沒那個膽量!

小結:面對企業的開除行為,作為員工來講必須實事求是,只要自己沒有錯,那就依法行事,不要怕更不要擔心。如果你慌了,嚇壞了,最後什麼權益都會得不到。但是如果你堅持自己的正當權益,最終讓步的一定是企業。

要單獨說一點,就是人力資源威脅你的事情,他們想要在HR群裡曝光你的信息。這是違法的。要用法律的視角和他們對話。

1.個人隱私是你個人享有的基本公民權利,誰都不能侵犯!

個人隱私權是幾乎所有法律都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所以,無論企業或者HR以任何形式不經你個人同意曝光你個人或者家人的信息,一定觸犯法律。

2.基本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這裡明確界定了個人隱私權是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的。

3.HR

如果未經許可曝光你的個人信息,其個人和所在企業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通過網絡曝光他人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按刑法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當整事人追究刑事責任。

小結:如果HR敢在當地網絡群裡曝光你的信息,這是明顯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懲罰。不用擔心。

那麼,到底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1.收集證據

對於當事人來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證據收集。一方面,題目所透漏出的信息已經超出了勞動仲裁相關法規的範圍,另一方面,沒有證據對當事人是很不利的。

綜合來說,要收集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A.企業開除你的證據。

相關文件、談話錄音或者證人證言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是否依法和你解除勞動關係。

B.你和企業之間交涉的證據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你肯定和企業不斷的交涉,一定要保留交涉的證據。能書面的別用嘴說,能保留記錄的儘量保留。比如與HR的交涉,包括HR的威脅內容等一定要保留好。

C.離職程序證據

企業辭退你之後所有的離職辦理程序記錄要保留證據。這可以證明企業辦理的合法性,也可以證明你個人權益是否受到侵害。

除了以上幾點之外,你的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流水、工作證明也需要保留好。另外,儘量留意各網絡群內的情況,一旦發現HR真的曝光你的信息,要留證;一旦發現公司不擇手段侵犯你的權利,也要保留證據。

2.主張權益

A.權益核實。

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和補償或賠償標準,列舉自己的合法訴求,並將薪資、補償或賠償的數額計算出來。

B.以法律為基準,以證據為依靠,與企業直接協商。

明確提出自己的權益主張。看看企業是否同意,是否願意和解。並記錄協商的過程。

C.協商不成提出仲裁申請

如果協商不成,就要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交仲裁申請。特別注意證據的提交和個人權益的明確主張。不好含含糊糊或者猶豫不決,這樣對你不利。

D.其他權益主張

如果超出勞動糾紛之外的權益受到侵犯,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如果你覺得個人的隱私或者其他正當權利收到了嚴重侵害,可以委託律師介入解決。前提是要有證據。

3.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

維護合法權益不是說一定要對簿公堂,首先要以協商為主。儘量通過溝通解決。當溝通無法解決時,才採用仲裁或者司法手段。企業不是鐵板一塊,如果你的理由足夠充分、依據足夠恰當,他們也會改變態度的。

另外,依法行事的前提,是個人自己必須要有底氣。如果心慌意亂或者戰戰兢兢,那什麼問題都解決不了。

總結:

總體上來說,題主所陳述的問題並不複雜。只需要掌握相關的權益法律依據,掌握足夠的證據即可。在處理自己權益問題的時候要以協商為主,理直氣壯,實在不行就付諸法律。當前,員工的權益是受到國家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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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視野


我做過臨時工 中介介紹進去的,結束時工資少給了五百, 我去要 然後威脅我說 再去要就把我簡歷曝光 摸黑我 ,叫他認識的所有廠裡的hr都不錄用我,果然 有一次我去日企面試 人家說 我以前在xx鬧事啥的,我說沒有 可是hr還是不相信 最後沒錄用我


泅渡客


不要慫,hr不敢,畢竟不是私人恩怨,如果哪個hr拎不清,影響你再就業,那就火力全開,私人交火,他家住哪,他孩子再哪上學,都可以打聽清楚,在不違法的情況下,你有100萬種辦法打擦邊球,噁心死他,讓他後悔和你同時出生在地球上。


varint


回答問題之前,小編先講一個親身經歷的反向案例。

小編之前公司的一個企業,有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了5年,一直負責安全環保方面的工作,因工作失責,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打算辭退該員工(無償)。為了爭取自己利益,員工就去勞動仲裁申請援助,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仲裁瞭解原因後並不支持其申請主張。這個員工回到公司之後,準備一些材料,直接去找公司的老總,對其說:“我雖然承認違反公司制度,但是也在公司工作了5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希望公司辭退我能給予一定補償。”老總當然不吃這一套,就說:“公司有制度,你既然違反公司制度,就應該接受懲罰,你的請求恕我不能答應。”員工想這樣談肯定不能拿到賠償,就拿起手上的資料說:“我收集了一些公司安全、環保方面不合規的資料,如果用的上,我可以直接寄到環保部,希望公司能考慮一下我的請求。”然後就轉身走了。第二天該員工就接到了HR部門的電話,要他到公司談判,才開始員工要求賠償5萬,經過多輪談判,最終補償了2萬,並簽訂了一份不會舉報公司的協議。

通過這個案例,當然不是鼓勵員工採用一些極端手法去對付公司,但是當公司出現不守法、耍流氓的時候,那我們也必須站起來反抗,才能維護個人的利益。

俗話說:好聚好散,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就如題主所說,公司開除員工,本應該給員工補償,既然不想給補償,員工索要也是合情合理,但是公司為了不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HR竟採取威脅的手段,說要將你個人信息曝光到本地HR群裡,意思就是讓你當地再找工作的時候受阻,對於這種下三濫的手法,我們一定站起來反抗。

首先,我們一定要利用合法的手續維護自己的權益。馬上要做的就是收集足夠的證據,到勞動仲裁申請援助,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只要企業開除你是違規行為,相信法律會還你一個公道。

再之,也不用擔心找不到工作。一個公司HR的影響畢竟有限,如小編所在的沿海城市,企業多如牛毛,沒有百萬家也有幾十萬家,我不相信一個HR的能量有多大,頂多只能在一個小範圍內傳播,對自己找工作影響不大。如果只是做個普工的話,更不用擔心,只要不是自身沒問題,找份工作還是很容易。

其實對於這件事,小編認為這個HR大概率只是口頭威脅你,最終不會這麼操作,畢竟公司要開除一個員工,也就意味著員工馬上要離開公司,HR也是打工的,也會考慮自己的立場,跟一個將要離職的員工死扛對自己並沒有好處,只會給自己徒增煩惱,聰明的人都不會這樣幹。

如果這個HR是個死腦筋,非要跟你死扛到底,真的要曝光你的信息到當地HR群,我們有必要將事情化被動為主動,就如我文章開頭舉的案例一樣,你既然能威脅我,自己能否採取相應制動措施對付公司,甚至對付這個HR(這個就不直說了,自己琢磨吧)。

最後,祝你好運,希望你能完美應對此事。


職步青雲


你好,像這種情況,作為員工已經沒有任何退路了,只能徹底的反擊,為什麼呢?因為公司開除你、不給你賠償金已經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了,公司HR還威脅你敢向公司要錢就把你的個人信息曝光到她所有的本地HR群裡,這實在讓人無法忍受,因此公司和HR越是這麼囂張,只能是越會激起員工的反抗。何況,就算員工現在罷手,這樣的HR可能也不會放過員工,也可能仍然會把員工的個人信息發在她的HR群裡,造成員工在當地難以就業的困難局面。所以員工沒有退路,只能奮起維權,以進為退。

我個人認為,員工遭遇這種情況,必須且只能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法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具體做法就是儘量收集所有能收集到的證據,然後在勞動部門工作日上班期間去申請勞動仲裁,不要拖延和耽擱。如果你有勞動合同最好,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還得先申請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的認定,然後再主張公司的賠償要求。只要勞動仲裁委受理了你的案件,你必然可以勝訴。不過通常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人員會問你是否接受調解,如果你接受,那麼仲裁委會聯繫公司跟你一起協商調解此事,你們三方可以就所有問題進行溝通和協商,你可以在這個過程中向仲裁委陳述公司HR威脅的言語,看公司是什麼態度,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協商調解的協議。如果最終調解不成,仲裁裁決公司又不執行,那麼你還得上訴打官司維權,這更是一個漫長而又耗費精力的事情,所以你也要做好長期維權的思想準備。

總之,對於員工來說,採取勞動維權都是不得已的行為,像你們公司這種開除還威脅員工的做法,必須有人出來教訓一下公司,不然以後還有更多這樣的事。

至於HR威脅說把員工的個人信息發到群裡曝光,員工也要大膽的對HR說不怕,明確的告訴她,擅自曝光你的個人信息是違法行為,你可以追究她的民事侵權責任,敢這樣做就起訴她,說威脅的話誰不會!還有,HR能有多大的能耐,她能把本地所有的企業HR都聚集起來嗎?根本不可能的,所以不用太擔心在本地找不到工作。再者,就算HR曝光員工個人的信息,也不是所有HR都能看到的,群成員很多的話,大家工作中的交流頻繁,三言兩語就把你的信息蓋過去了,很多HR不一定能看到她曝光的信息。所以HR的話你不要太放在心上,專心的維權就是了。


Sir聊HR


你告訴那個HR,讓他試試,民法對於散佈謠言屬於民事侵權行為,可以將HR連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如果造成散佈後果嚴重(被侵權人可以舉證造成的影響,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微信群記錄、數量都是證據)可申請賠償及精神損害!後果嚴重HR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刑法中規定散發傳單500份以上屬於刑事案件了;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無限接近絕對零度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題主是否可以得到賠償,關鍵在於公司開除員工是否有理有據、是否合法;Hr如果真正曝光你的個人信息,涉嫌首先違法,那說明hr本身就是不稱職的且是有法盲傾向的人,題主完全不用怕。

01

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無故暴露個人信息,使其個人遭受損失的,其信息暴露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裡的hr威脅將題主的個人信息曝光到當地的所有HR群,那只是一種威脅而已,好聽的說是一種談判的手段,我們可以做如下2點分析。

1、如果真正在所有的群裡進行了曝光,是採取了這個行為的話,那麼這個hr本身就是首先違法在前的,如果你訴諸法律,這名hr是得不償失

2、Hr威脅將信息曝光目的非常清晰,不便於你在本地找到工作,或者是為了斷絕你的本地的職業生路,那你乖乖的接受不被賠償的開除

所以非常明確的告訴題主,Hr只會停留在威脅層面,是不會發生實際的對你個人信息披露的真實行為的,頂多只會在hr朋友圈裡說說題主,絕對不會有書面的文字披露你的個人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侵犯個人隱私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清晰的可以網絡百度民法《侵權責任法》進行具體的查看和了解。

02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如果使用法規不對口、證據不確鑿、程序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地索要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是可以開除員工的,一般來說都是達到了比較嚴重的程度,也就是我們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

這樣的開除必須有兩個前提,一是確鑿的證據,二是程序合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中涉及到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先說確鑿的證據

比如說,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首先用人單位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對這個錄用條件也簽字了;其次要對照錄用條件,找到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每一條的證據,讓勞動者確認或者經過公示無異議的,這才叫證據確鑿。在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項規定只適用於試用期,過了試用期是無效的。

再比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首先,哪些情況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要有明確的界定,有的單位規定連續曠工4天就是,有的規定打架鬥毆就是,不管大家是否造成人員傷害,只要發生了打架鬥毆這個行為。其次,要有明確的證據,既然連續曠工,要有4天沒有請假的證據,也沒有簽到的記錄。

上面開除的條款每一項都需要細化確鑿的證據,如果不能夠找到確鑿的證據進行開除就是違法的,勞動者就可以索要賠償。

2、再說合法的程序

用人單位開除或者辭退勞動者,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43條規定,提前通知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合理的可以對其開除行為,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

沒有工會的用人單位,可以聽取地方工會或者行業工會的意見,這項程序必須履行到位。

如果開除了這些員工,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43條規定走規範流程的,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索要賠償。

03

小結: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如果適用的法條對口、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的,勞動者想索要賠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反之勞動者索要賠償,勞動者完全可以理直氣壯,不用懼怕任何威脅,合法的就應該通過合法手段拿到手,為了節省勞動者的時間和精力,我們一直秉持的原則是協商、調解為主,仲裁訴訟為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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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田職場e洞察


公司開除員工,員工向公司索要賠償,HR威脅將我的個人信息曝光到她所有本地的HR群裡,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分別看了一下之前各位朋友回答的內容,大多數都支持題主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實我在想,題主被開除的原因是什麼呢?公司為什麼要開除你呢?注意是開除而不是辭退。

既然是開除,那就表明題主所涉及的事情已經相當嚴重,而且已經觸碰到了公司的用人底線,為此公司才會採用開除的方式與題主中斷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本條勞動合同法條款中,前面四項中的任何一項,公司都有開除題主的理由,因為在此問題中,題主沒有說明被開除的原因什麼?所以我無法判斷公司根據的原因理由是什麼,但是如果涉及上述內容,公司是有理由開除題主而不是承擔經濟損失的。

至於HR最終採用威脅的手段來恐嚇題主,其實也可以理解是題主堅持要經濟賠償,以至於HR被逼無可奈何,但又沒有更好的方法來說服題主的無奈之舉。

原來我所在公司有一位銷售人員,在入職公司半年時間都沒有產生一分銷售業績,期間公司通過該員工的工作日誌檢查出該員每天工作安排都很滿,為此對此並沒有過多的懷疑。不巧的是有一次老闆外出請朋友喝茶,在某茶樓中發現該員工陪朋友也在喝茶,為此老闆通過微信問該員工工作情況如何,該員工直接回復正在客戶辦公室談業務,而所說位置離所在茶樓相關好幾公里。

為此慢慢的我們就回訪該員工提交的客戶信息,發現很多客戶信息都是虛假的,或者所記錄當天根本就沒有出現在客戶那裡,為此公司還發現該員工在外在做兼職的事情。為此公司找該員工談話,對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但是並還是沒有好轉(因為他根本就不清楚公司在查他的工作日誌),工作原來是怎麼樣後來還是怎麼樣,為此公司把他的客戶資料拉出來讓他一個一個的說明客戶情況,並當場電話核實。最終公司開除了該員工,為此也沒有賠償一分錢。

當時該員工也向公司要求要賠償的事情,最後公司直接告訴他,想要賠償直接去勞動部門告吧。

題主所涉事情或許給我所談事情存在一定差異,但公司既然是開除你,那麼公司就已經找好了開除你的理由。雖說HR處理此問題有失妥當,說曝光信息誇張了,但這也是無奈之舉,如果真的存在這樣的情況,那反而對題主更加有利要求賠償。但也通過側面說明,題主想要賠償已經沒有可能了。

綜上所述:題主不必擔擾HR的的說詞與個人信息曝光,因為HR真的這麼處理,那麼後果不光是賠償,而HR已經涉嫌違法。但整個事件對題主來講,你所要求的賠償也不可能了,既然公司是開除你,那麼公司就已經找好了脫責的理由。

作者介紹:荷在職場---專注職場領域,發表職場觀點,請大家【關注】我吧,我將持續提供職場資訊。

荷在職場


這事兒咋不發生在我身上呢?讓HR說一句試試?就憑他這話我就能從公司榨出十萬八萬來!做人不要做老鼠屎,但被逼無奈的時候當一個老鼠屎也是好辦法!正規公司最怕投訴,哪怕他無過錯,投訴次數多了,被起訴次數多了就會出負面的!不能把公司咋樣,但噁心噁心它還是能做到的。


姑蘇寒楓


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賠償是違法的,員工可向人社局申請仲裁。

1.公司威脅公佈你的個人信息已經是侵犯你的隱私權了,你可以保留跟hr的聊天記錄,或者錄音記錄。也可以直接臥底hr圈,一旦她公佈你就可以截圖保留記錄。

2.保留自己的考勤記錄,自己公司表達了辭退你的意思,並已經有了相應的行為。

3.賠償標準,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一般需要賠償n+1個月公司,n表示工作年限,1表示為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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