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房秀云
性别:女
地址(户籍地/常住地):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中山市美景西路附近
案情介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覃某与房秀云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覃一某由覃某抚养,自2019年4月起房秀云于每月15日前向覃某支付覃一某的抚养费500元直至覃一某年满十八周岁;
三、房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覃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15日
执行法院: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9)粤1826执34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500月/元与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7636838008
联系人: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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