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落海失蹤,15萬意外險被拒賠,保險公司:死得太晚了

相信大家買意外險就是想未雨綢繆,發生意外時可以用其抵衝意外帶來的損失和傷害。


不過,管家最近看到了這樣一篇案例:男子意外落海失蹤,保險公司以被宣告的死亡時間太晚了為由拒賠。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管家這就帶大家看看。

01 案例詳情

吳某(化名)是一家冷藏廠的職工,2012年3月,公司為其買了一份團體意外險,保額15萬。

一個月後,吳某在替公司海上船隻作業時,不幸落海。


男子落海失蹤,15萬意外險被拒賠,保險公司:死得太晚了


邊防派出所組織人員進行大範圍的海上搜救,最終也未能找到吳某。因搜救無果,邊防派出所出具了吳某無生還可能的相關證明。

2013年3月,吳某的家屬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吳某死亡,法院經法定程序,於7月宣告吳某死亡。

吳某的家屬在家裡收拾桌子時,發現吳某生前有一份團體意外險,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後,以張某宣告的死亡時間在保期之外為由拒賠。

吳某家屬無法接受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和保險公司協商無果後,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決定支持吳某家屬的訴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15萬的保險金。

02 案例分析

吳某明明是因為落海導致身故,為什麼保險公司還會拒賠呢?他們在庭上給出了這樣的理由: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時間為一年,而吳某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時間已經超過了合同的期限,因此不受合同的約束。

法院經過審理後,給出了這樣的判決理由:

保險合同所稱的身故應該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情形。法院宣告的死亡時間並不是吳某的確切死亡時間。

而根據法律規定,宣告死亡程序所需要的時間必然超過保險合同的一年有效期。

簡單來說,

吳某家屬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報案,並且經過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吳某身故,就可以視為吳某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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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吳某家屬15萬的保險金,不得拒賠。

03 團體意外險有哪些拒賠原因?

很明顯,在這個案例中,保險公司完全混淆了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才導致這一場本不該發生的拒賠事件。


管家最近聽說過一些福利比較好的企業,會給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不過如果購買團體意外險時不注意這幾點,也有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拒賠。


男子落海失蹤,15萬意外險被拒賠,保險公司:死得太晚了

1. 不如實告知和申報

有些企業為了隱瞞保險公司,會為非企業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2. 不屬於保險責任


管家建議企業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時,要看清楚保險責任的相關條款,因為有些職業病是不屬於保障條款裡的,如果員工因為職業病而發生意外,保險公司也是有權利拒賠的。

各位朋友,你的公司為你購買團體意外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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