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霰景亮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系列評析】之十二:“服從”不是“盲從”


明知道未經集體研究,以城資公司名義向企業借款,再借給另一家企業過橋使用存在很大風險,卻因為“他是縣長,分管我們”,就“勇於執行”,結果給國有資產造成3500多萬元的損失。明知道用公款購買加油卡給領導個人使用,是違規違紀行為,卻因為“是領導安排的”,就毫無顧忌地用公款購買4張面值各1萬元的加油卡送給領導。豈能如此盲從!

對黨員幹部而言,服從組織決定是理所當然的,“講服從”是基本要求。“服從”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容,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前提和基礎,是黨內極為重要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黨員幹部扭曲了“服從”的本意,一味滿足領導、迎合領導,有些明知是錯誤的,甚至是違反原則的、違規違紀的,也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堅決執行。這樣的“服從”,就是無黨性、無原則、無底線的“盲從”,很容易觸碰紀法紅線,遲早會出問題。

“服從”與“盲從”,一字之差,相去萬里。“服從”體現的是對黨絕對忠誠,以高度的責任心和擔當精神抓好落實,正確的,無條件堅決貫徹執行;不正確的,以適當方式提出意見建議,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盲從”則是沒有底線和原則,是對黨、對人民的極度不負責。殊不知盲從執行,不但害自己也害領導。

霰景亮的落馬,他個人修養不到家固然是主因,可他身邊的人阿諛奉承、爭相討好,也是推手。在現實中,個別黨員幹部在執行領導下達的明顯違紀違法的指令時,錯誤地認為“都是為了工作”,只要領導“罩著”就不會出事,即便出了問題,也有領導扛著,跟自己關係不大。有的擔心違背領導意志,哪怕是對的,也會被“穿小鞋”。甚至個別人自己有私心,借服從領導之名,行個人私意之實,甘願替領導“背鍋”、為領導“頂雷”,以期得到領導的賞識,以“背鍋”換“器重”。

黨員幹部務必要十分明確,講服從,是服從組織而不是服從哪一個人,服從上級而不是聽從領導個人,服從決定而不是盲目執行個人決定。如何區分“服從組織”與“盲從領導”?黨紀國法就是標尺。在黨紀國法的框架內,堅決執行組織的決定,哪怕存在探索嘗試的改革創新風險,也應不計較個人得失,不打折扣地去幹,這才是服從組織敢於擔當的表現。在服從的時候,一定要做出自己的判斷,明辨是非、堅持原則、嚴守規矩、不越底線,實事求是地把領導指示與客觀實際結合好、落實好、執行好,確保各項工作部署擲地有聲、落地生根。(東紀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