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青市監處〔2019〕08001號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青市監處〔2019〕08001號

當事人: 青島華歐四海化工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 913702111638719867

住所(住址): 青島市黃島區千山北路188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姜*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其他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 青島市黃島區千山北路1888號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2019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你公司氣瓶充裝站充裝前、後檢查記錄制度落實不到位,缺失部分檢查記錄,另外有工人向一隻氣瓶充裝CO2,氣瓶鋼印顯示為Ar。2019年9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立案調查。

經我局調查核實,你公司2019年9月6日至9月18日間充裝記錄與氧氣、氬氣實際充裝量不符,你公司未對充裝前後檢查情況進行全面記錄。你公司在充裝前後未對氣瓶進行檢查,造成向一隻Ar鋼瓶內充裝CO2。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13款“氣瓶專用要求”規定:盛裝單一氣體的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製造標誌規定相一致的氣體,不得更改氣瓶製造標誌及其用途。前述向Ar氣瓶充裝CO2,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我局於2019年9月23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青)市監責改字〔2019〕08001號)。2019年10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確認你公司已進行整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姜*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氣瓶充裝許可證,證明當事人取得充裝資質。

4.授權委託書2份、王*、宋**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委託王*、宋**代理案件。

5.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4張、調查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未落實充裝前後檢查記錄制度、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

6.2019年9月1日至9月18日的充裝日彙總表,2019年9月6日至9月9日充裝記錄,證明你公司未對充裝前後檢驗情況進行全面記錄,存在少記、漏記情況。

7.責令改正通知書,證明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氣瓶未專瓶專用、充裝前後檢查記錄不齊全的違法行為。

8.現場筆錄(複查記錄)1份、整改報告、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你公司整改情況。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經審理後,我局於2019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青)市監處告字〔2019〕08001號)。你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你公司未有效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的規定應給予處罰。

你公司向Ar氣瓶充裝CO2,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的規定應給予處罰。

你公司在被我局查處後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同時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適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及相關裁量基準的較輕違法情形。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同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你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氣瓶的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同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綜上,我局決定給予你公司以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沒款繳到青島市內銀行,或在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財政非稅收入收繳平臺”網上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市南區人民法院、李滄區人民法院、嶗山區人民法院或青島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