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司法改革又放“大招”

2020年起全省範圍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改革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27日訊11月26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改革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改革。

據介紹,2015年9月,省高院首次嘗試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行政案件管轄改革,歷經四年多的實踐驗證,管轄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其中,行政案件“立案難”問題實質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明顯改善,行政機關應訴意識進一步增強,行政案件跨域起訴成為常態,行政審判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

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最大限度釋放“司法紅利”,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行政司法需求,支持和監督政府依法行政,服務保障好我省兩大協同發展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保持現有行政案件管轄改革模式基本不變的情況下,省高院決定在全省進一步深化行政案件管轄改革。

此次深化改革主要看點有,進一步擴大參與管轄改革的行政案件範圍,將生態環境行政案件納入行政案件管轄改革範圍,實現對主要類型行政案件關係改革的全覆蓋。其次,調整了中級法院一審行政案件指定受理方案,對應我省兩大協同發展區,將全省規劃分成閩東北、閩西南兩個司法片區,福州(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寧德、莆田和南平為閩東北片,廈門、漳州、泉州、龍巖和三明為閩西南片區。除信息公開案件和指定福州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部分行政案件外,原各中級法院管轄的以市、縣級政府為被告的其他一審行政案件,在所屬司法片區內,指定異地中級法院管轄。同時,進一步優化基層法院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方案,取消龍巖市基層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由龍巖中院統一收件登記,並指定被告所在地以外基層法院受理的做法,實現全省基層法院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模式的全覆蓋。對全省原有21家集中管轄法院進行調整充實,將集中管轄法院增加至35家,並對集中管轄方案進行相應的調整。指定福州鐵路運輸法院受理部分一審行政案件。調整涉外、涉港澳臺行政案件管轄。全省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均根據被告法律地位及案由,確定相應的受理法院。

同時,省高院還公佈了福建法院保護營商環境八大典型行政案例(詳見本報5版)。關於《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改革的公告)》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報3版。

(記者 張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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