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達股份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開庭

□本報記者 康書偉

亨達股份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11月26日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6名原告的代理律師與14名被告的代理律師、當事人圍繞該案是否適用《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損失計算方式、系統風險扣除、14名被告責任分擔以及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確定等問題展開了法庭辯論。該案當日庭審結束後未當庭宣判。

新三板第二例

時空客案為首例新三板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案,投資者一審遭駁回後。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後,未見進一步信息披露。這讓新三板投資者維權案中缺乏判例,亨達股份案因此頗為值得關注。

此次訴訟中,原告代理律師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文忠代理6名投資者訴訟案。據介紹,這6名投資者於2015年5月以每股8元的價格參與亨達股份發行,認購金額200萬元-400萬元不等,大多持有至今未賣出。

2017年1月6日,亨達股份宣佈擬在新三板摘牌,隨後於1月13日暫停轉讓。暫停轉讓前,股價定格在1.71元/股。同時,亨達股份從2015年年報披露後就再未向市場披露定期報告。

2017年8月16日,因信息披露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青島證監局對公司立案調查,並於2018年12月17日下發處罰決定書,認定2014年-2016年6月30日間,公司虛增收入3億元,虛假記載銀行存款餘額4.89億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未如實披露銀行借款金額分別為2.35億元、3.98億元和3.26億元。

青島證監局處罰決定下達後,虛假陳述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滿足,目前已經有6名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王文忠介紹,6名原告的訴訟請求為全額返還投資款並按照同期人民銀行存款活期利率賠償從購買之日到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損失,並承擔訴訟及財產保全相關費用。

11月26日,在證據交換和質證環節後,法官組織雙方開展法庭辯論。圍繞是否適用《若干規定》問題,原告代理律師認為,新三板為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投資者所持股份為參與亨達股份發行獲得,屬於發行環節獲得的股份,因此該案件適用於《若干規定》。被告律師則認為,該案件為通過協議方式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行為,投資者為特定投資者,適用於一般合同糾紛案。

在損失計算上,原告代理律師堅持按照投資額全額賠償損失並支付利息損失;而被告律師認為即使適用《若干規定》也應按照差額損失予以補償,並扣除系統風險。

此外,被告律師及出庭的當事人提出,不在公司擔任其他管理層職務的股東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不瞭解公司生產經營及財務具體情況,無法對財務報表真實性做出獨立判斷,只能依據審計機構意見簽署財務報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計算損失

A股市場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已經為投資者逐步瞭解,並形成了成熟的判決體系,對此後的審判起到了示範作用。但這些既有的判例在新三板市場面臨著新的挑戰。

在審判長要求原告代理律師提交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和基準日的相關依據時,王文忠提出,由於亨達股份在2017年1月13日已經停止轉讓,其最終揭露日為青島證監局下發立案調查通知書的2017年8月17日,但基準日無從確認。

按照《若干規定》,基準日為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法律業內人士介紹,基準日的設定是虛假陳述事項被揭露後,給予市場一定的利空消化期,讓股價自然回落後形成的價格,而在揭露日和基準日之間的損失一般會被認定為因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

亨達股份案中更為特殊的是,公司自2017年1月13日暫停轉讓後,便再也沒有交易,公司更是因為自2015年年報披露後再也沒有披露過定期報告而從新三板摘牌。這也導致揭露日後公司股票沒有交易時間,市場無從消化這一利空形成新的交易價格,基準日缺失,帶來損失計算困難。

業內人士認為,前幾年大量新三板公司主動摘牌,這些公司一旦涉及虛假陳述民事訴訟,都可能面臨基準日缺失問題。亨達股份的判決結果可能會給新三板公司的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提供一個可資借鑑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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