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精準用好“陳述”措施

精準用好“陳述”措施

【監察法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我挪用公款的行為違反了紀律,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感到深深的羞愧!”在重慶市萬州區高峰鎮財政所所長王某某的書面陳述材料上,他不僅詳細陳述了自己的職務違法行為,還對自己的錯誤進行了深刻剖析。

2014年7月,王某某將自己違規保管在個人賬戶上的公款加上自己籌資共計20萬元借給了某建築公司老闆潘某某,共獲得利息收入8000元。2014年12月,潘某某將借款20萬元歸還王某某。

本以為這事沒人發現,誰料到時隔數年,萬州區審計局在審計工作中發現了王某某挪用公款的問題線索。今年初,萬州區紀委監委對該問題進行調查。

“王某某財經工作經驗豐富,應當對財經紀律很熟悉,讓他自己對違紀違法行為作出陳述更能夠喚起他的紀律意識和法律觀念。”經過對前期調查結果的精準研判,萬州區紀委監委決定讓王某某對涉嫌職務違法行為作出陳述。

“要求被調查人作出陳述,只能由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行使,不能委託其他機關、個人行使。”萬州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負責人表示,“我們先採取口頭告知的方式向王某某提出要求,要求他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過程如實陳述,如果他不配合,我們再出具書面通知。”

“同時,我們還向他講明瞭不如實陳述需要承擔的責任。”

第三紀檢監察室負責人將作出陳述的要求告知王某某後,王某某十分配合,很快上交了書面陳述材料。陳述材料由王某某親筆書寫,按照規定,王某某在陳述材料上逐頁簽名、按指印。

第三紀檢監察室負責人說:“讓被調查人自己對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不僅是收集、固定證據的過程,也是讓被調查人自己深刻反省的過程,可以說是具有雙重效應。”

在雲南省玉溪市,市第三中學職工譚某也經歷了一次“心靈洗禮”。

2014年至2016年8月,譚某任三中總務主任、副校長期間,收受某網絡建設有限公司老闆送的好處費和學校食堂承包戶送的19條玉溪煙。

今年初,玉溪市紀委監委收到有關問題線索。在核實後,市紀委監委第四審查室經過認真研判,依據監督執紀監察工作辦法和調查措施使用規範,提出要求譚某就其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的建議。經審批後,第四審查室工作人員要求譚某作出相關陳述。

譚某2500多字的陳述材料基本寫清了他涉嫌職務違法的事實,並表達了他內心的悔恨和愧疚。

“紀檢監察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玉溪市紀委監委第四審查室主任龍證明表示,只有嚴格依法、精準用好陳述措施,才能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本報記者 何詠坤 喬子軒 通訊員 施衛碧 柯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