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 法院不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华容A银行除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另请求支付近百万元律师费,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其请求。

  华容某企业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当地A银行贷款180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借款人应承担包括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到期后,某企业无法按期偿贷,A银行遂将其诉至法院,除要求某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求其按约定承担律师费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关于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应当支付。

  但该笔律师费A银行并未实际支付,虽然A银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且某律师事务所开具了90万元的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A银行并未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时间实际支付代理费,代理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是否发生亦存在不确定性,故法院驳回了A银行要求某企业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代理费等其他各项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在向法院请求时,应当以费用的实际发生为准,若费用尚未发生,可以等其实际产生后再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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