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
是一項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特別是發生交通事故後
它往往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會毀掉一個人的人生
甚至一個家庭的幸福
今天,我們依然要再次強調酒駕的危害性,用一個悲傷的醉駕案例來警示大家。
2019年的一天, 澄江縣中山大道兜底寺路段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事故現場十分慘烈,私家車和一輛摩托車相撞後,摩托車駕駛人當場死亡,私家車車頭嚴重受損。
案例回顧
7月25日,私家車駕駛人楊某和幾位朋友聚餐,在餐桌上楊某頻頻舉杯,酒足飯飽後,楊某全然不顧飲酒事實,依然駕車載著一同聚餐的4人從兜底寺駛往縣城。21時18分,從中山大道行駛至兜底寺路段的過程中,楊某所駕駛的私家車追尾了前方同車道內的一輛摩托車,發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摩托車駕駛人洪某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楊某對自己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實供認不諱,通過血液檢測,
酒精含量高達122.73mg/100mL血,遠遠超過了醉酒駕駛的標準。楊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交警最終認定楊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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