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晋中市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二十五条(试行)》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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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激励乡村干部担当作为、奋发有为,全面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确保基层大局持续稳定、乡村振兴纵深推进、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提高,现结合实际,提出晋中市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二十五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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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乡村两级班子建设

第一条加大乡镇党政正职提拔重用力度。每年提拔重用具有乡镇党委书记工作经历的干部不少于10%,确保各县(区、市)党政班子中具有乡镇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干部占比不少于60%。拿出一定比例的市直单位副职岗位,优先安排乡镇干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市)

第二条拓宽乡镇党政正职选用渠道。在全市范围内每年选派一定数量40周岁以下的科级干部到乡镇挂职,原则上选派市直部门科级干部占 1/3、县直部门科级干部占2/3。经严格考核,特别优秀的挂职干部可直接留用担任乡镇党政正职。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市)

第三条不断优化乡镇干部年龄结构。各县(区、市)至少配备一名35 周岁以下乡镇党委书记和两名35周岁以下乡镇长。年龄55周岁以上或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的男性乡镇干部,以及在乡镇工作15年以上的女性乡镇干部,经本人申请、乡镇同意、县委批准,可以调任县城工作(县城所在地的乡镇除外)。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市)

第四条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各类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大力推行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肩 挑”,积极鼓励农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兼职,全面实行村民委员会向农村党支部报告重大事项制度,保证党对基层政权的绝对领导。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各县(区、市)

第五条鼓励科级以上干部(包括已退休干部,乡镇在职的实职干部除外)回自己出生村担任党支部书记。 回村任职干部须经乡镇考核、县委批准。回村任职的在职干部保持原有待遇不变,并按照现行农村“两委”主干工资标准享受工作补贴;对回村任职退休干部,在补齐在职工资差额部分的基础上,按现行农村“两委”主干工资标准享受工作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区、市)

第六条经过严格考核,优秀农村 “两委”主干或累计任职20年以上的在职农村“两委”主干,可担任乡镇党委兼职委员,并给予相应工作补助(按事业副科工资标准待遇)。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区、市)

二、提高乡镇财力和乡村干部待遇

第七条增加乡镇可用财力。增设民生事务保障经费,在保证乡镇原有经费落实到位的基础上,2万人以下乡镇每年预算50万元,2万人以上乡镇每年预算100万元,由乡镇政府统筹支配,实行专款专用。本着安全高效原则,强化资金监管,所用资金须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

第八条提高农村干部工资 遇。农村“两委”主干工资在严格落实中组部要求、确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工资标准的20%予以增加,增加部分纳入所在县(区、市)财政预算。农村会计工资以不低于“两委”主干工资的 80%计算。鼓励农村“两委”成员兼职从事村级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 (区、市)

第九条按照10%的增幅,提高在乡镇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累计工作25年以上乡镇在职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县级财政兜底。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

第十条各县(区、市)每年出资为乡镇干部安排一次体检(标准不低于800元/人),体检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

第十一条在乡镇严格执行干部带薪年休假制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乡镇干部,经县委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年休假应得报酬。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区、市)

第十二条对连续任职2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25年以上在职农村“两委” 主干,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级政府代缴。

责 任 单 位 :市人社局 ,各县(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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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乡村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整合优化乡镇事业机构。在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加挂乡镇服务大厅牌子,将原来县直单位派驻乡镇以及乡镇自有的站所事业人员,全部整合到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由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同时,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按照机构改革要求,乡镇新组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均按副科级设置,其负责人从乡镇事业人员中选任,拓宽乡镇事业人员晋升空间。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区、市)

第十四条整合全市所有行政村村级社会化管理人员(环卫工除外),根据工作性质、岗位职责、任务量大小,分管理、服务、巡查三个类别,按照小村不超5人、大村不超7人的要求,采取重新公开聘用、竞争上岗的形式,对现有人员整合使用,确保人数减少、工资增加。整合后人员的岗位补贴由行业部门拨付乡镇统一支配使用,建立“行业部门业务指导、乡镇政府监管考核、农村‘两委’日常管理”运行机制,管理考核情况与工资绩效挂钩,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市)

第十五条规范村级项目资金管理。村级2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村级申报实施、乡镇审批监管的机制实施,严格加强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取得实 效。未经批准,严禁项目实施,对擅自实施特别是形成“烂尾工程”的,严格追究乡镇及相关人员责任。村级实施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区、市)审核把关,乡镇全程跟踪监管,防止出现 “半拉子”工程。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经中心,各县(区、市)

第十六条强化村级资金项目监管。将县级农经中心更名为农村事务管理中心,赋予其更大职权,既监督落实村级事务,又监管使用项目资金。 强化乡镇农经站职能。将乡镇农经站 (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合并组建为农村事务管理站,属县(区、市)农村事务管理中心派出机构,每3个乡镇设立1站,每站配备13名工作人员,负责3个乡镇村级事务监督和资金项目审计,其中3名工作人员分驻3个乡镇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专门负责村级报账工 作。对东山500人、平川1000人以上村,每年实行一次财务审计,其他村每两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经中心,各县(区、市)

第十七条在有条件的村特别是贫困村,组建由农村“两委”主干牵头负责、本村村民参与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便民服务工程队,本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统一承揽资金额度不超50万元、且能够自主实施的村级项目,促进群众增收,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市)

四、强化乡村干部管理考核激励

第十八条严格乡村干部管理。驻地距县城15公里以外的乡镇干部每周驻乡镇时间不少于五天三夜,包村(片)乡镇干部每月到所包村(片)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严禁乡镇干部以办公事、跑项目为借口外出活动,确需外出的,由所在乡镇出具任务派遣单,并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农村“两委”主干每周在村时间不少于3天。严格请销假制度。乡镇干部长期请病假须出具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且请病假超 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基本工资的90%发放病假工资,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且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病假工资。病假期间,停发乡镇公务员工作性津贴和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严禁乡镇干部“吃空饷”,对连续一月无故不上班的乡镇干部,严格追究本人和所在乡镇党委书记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区、市)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党员管理。乡镇组织农村“两委”主干学习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处理不合格党员有关规定;对长期(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强化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村规民约、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 禁毒禁赌会“一约四会”,全面开展星级“美丽人家”创建。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各县(区、市)

第二十条改进乡镇考核方式。按交办任务、自选任务、日常任务3方面完成情况,对乡镇工作实施考核。交办任务即县(区、市)每年交办的重点项目、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考核占比40%;自选任务即乡镇根据本地实际,围绕经济发展、急需办理民生实事确定的3-5项年度工作任务,经县委、政府批准后纳入考核科目,考核占比20%;日常任务即乡镇承担的基层党建、安全生产、森林防火、环境整治、信访维稳等,考核占比40%。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 (区、市)

第二十一条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市级每年分别从考核优秀的乡镇党政正职和农村“两委”主干中选树10名、50名干部给予重奖,并大张旗鼓表彰。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市级每年评选100个标杆村,予以项目奖励和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 (区、市)

第二十二条开通市、县(区、市)委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对话联系“直通车”,市、县(区、市)委书记每年和乡镇党委书记代表、重点村支部书记代表进行一次座谈。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 (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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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乡村干部减负容错机制

第二十三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县(区、市)年初根据乡镇权责列出清单,乡镇按照清单实施年度工作,严禁部门任务随意转嫁乡镇。县 (区、市)开展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评比达标、示范创建活动,以及各类督查,须经县(区、市)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批准。未经批准,相关部门不得对乡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和层层加压下传。切实减少会议数量,乡镇党政正职原则上每月回县城开会不超过3次,确需增加开会次数的,须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上级各类日常性检查或市县两级领导班子副职到乡镇调研,乡镇党政正职可不作陪同。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市)

第二十四条加大乡镇债务清理力度。各县(区、市)负责所辖乡镇本级债务清底审核,对债务手续完善、借贷关系清晰,且由乡镇形成的债务,县级财政纳入偿还债务计划,按照每年还款不低于10%的标准偿还债务。严禁乡镇以实施民生项目为由随意举债,对新举债的,严格追究乡镇党政正职责任。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市)

第二十五条建立乡村干部容错免责机制。对生态环保、土地卫片、地质灾害、食品安全、信访维稳、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确属乡镇难以解决或者不属于乡镇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乡镇须及时上报,各级各有关部门予以免责处理;如发现上报不及时甚至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给予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各县 (区、市)

《晋中市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二十五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委办公 室负责抓好督查落实,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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