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352 證券簡稱:順豐控股 公告編號:2019-129

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覆》(證監許可[2019]1903號),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面值總額人民幣58億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5,800,0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5,777,173,734.50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驗,並由其於2019年11月22日出具《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到位情況的審驗報告》(普華永道中天驗字(2019)第0597號)。

二、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為規範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司與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證券”),募集資金存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車公廟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華僑城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國貿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國家開發銀行深圳市分行分別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公司與各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公司全資子公司順豐航空有限公司、順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順豐泰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募集資金存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華僑城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國貿支行、國家開發銀行深圳市分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別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協議約定的主要條款如下:

1、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和存儲情況為:

注①:隸屬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根據工商銀行分支行對外用印權限制度,《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需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簽署

注②:隸屬於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根據民生銀行分支行對外用印權限制度,《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需由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簽署

注③隸屬於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根據中國銀行分支行對外用印權限制度,《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需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簽署

注④:隸屬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根據工商銀行分支行對外用印權限制度,《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需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簽署

注⑤:隸屬於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根據民生銀行分支行對外用印權限制度,《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需由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簽署

2、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3、華泰聯合證券作為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華泰聯合證券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應當配合華泰聯合證券的調查與查詢。華泰聯合證券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授權華泰聯合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龍偉、張冠峰可以在募集資金存放銀行工作日期間到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查詢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華泰聯合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查詢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出具對賬單,並抄送華泰聯合證券。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一次或者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一千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一千萬元或募集資金淨額的5%之間確定)的,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華泰聯合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華泰聯合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華泰聯合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募集資金存放銀行,同時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募集資金存放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華泰聯合證券出具對賬單或者向華泰聯合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華泰聯合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協議自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募集資金存放銀行、華泰聯合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華泰聯合證券督導期結束(2020年12月31日)後失效。

特此公告。

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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