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民間借貸困境?

個體臺辦彭泰平


保護正常民間借貸和打擊高利貸雙管齊下,才能重建民間借貸新秩序走出民間借貸困境。

在嚴打非法借貸和高利貸的大形勢下,很多人對正常民間借貸擔心。最大的擔心是正常的民間借貸也難了,難以從民間借貸中解決一些正常的資金融通需求,甚至認為民間借貸已經陷入困局。

如何打破目前民間借貸困局成為很多人的期待。那麼,如何打破民間借貸困局呢?只有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和打擊高利貸雙管齊下才能重建民間借貸新秩序。

首先,嚴厲打擊各種高利貸行為,只有真正打擊高利貸才能為建立正常的民間借貸創造條件

高利貸不僅僅是社會的毒瘤,更是將民間借貸引入歧途的重要形式。因此,只有對高利貸進行嚴厲打擊並清除,才能還正當的民間借貸朗朗乾坤。

在打擊高利貸過程中,對各種高利貸行為要堅決打擊,不能手軟。高利貸現象之所以無法無天、越演越烈,沒有從根本上進行打擊不能不說是重要的原因。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高利貸正式納入刑事打擊範圍,但必須將高利貸等非法借貸行為和正常的民間借貸進行嚴格區分,並對高利貸等借貸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

在打擊高利貸過程中,重點對以非法經營、非法吸引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為基礎的高利貸必須從重進行法律制裁。

《意見》明確了對非法放貸行為定罪處罰依據、定罪量刑標準,依據《意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意見》第六條明確規定,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這個規定通過強調借貸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進行明確的違法行為規範,從而將超過36%利率這一高利貸納入違法犯罪的管制。

特別是套路貸、砍頭息、校園貸等違法行為,對套路貸、砍頭息、貸款搭售、合同詐騙、手續費、管理費等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範,通知明確了“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這種細化和明確的界定將對各種砍頭息、套路貸和“714高炮”平臺等各種高利貸馬甲形成強力的威懾。

因此,要從法律根本上不僅要堅決取締各種高利貸,更重要的是要進行經濟懲罰,讓高利貸行為人不僅要承擔法律後果,更要承擔經濟損失。

其次,嚴厲打擊各種高利貸伴生的暴利催收現象和暴利放貸行為,清除高利貸存在的土壤

高利貸歷來都是與黑惡勢力相伴相生,只要堅定不移地打擊各種黑惡勢力,才能從根本上打擊高利貸存在的根基和土壤。高利貸的生存和發展必須伴隨著黑社會性質和暴力催收現象,這不僅僅是高利貸得以生存的前提,更是高利貸長期受到社會的廣泛質疑的重要原因。

高利貸沒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又以暴利獲取為目的,之所以能夠延續和得逞,各種涉黑和涉暴是高利貸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很多高利貸在沒有任何抵押和擔保的情況下就敢於放款,除了相互瞭解和對家庭狀況的瞭解之外,採取各種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謀取暴利,都是以強大的涉黑背景和暴利催收的方式生存,有的借款人甚至被逼迫的家破人亡。

今年10月21日,最高法、公安部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給非法放貸的認定和入刑標準進行了明確界定,更重要的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各種暴力催收行為和暴力借貸行為,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意見》第六條規定,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意見》第七條規定,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打黑除惡是確保打擊高利貸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在嚴厲打擊高利貸的過程中,對各種涉黑組織進行非法放貸、高利貸以各種非法手段進行暴利催收的行為要從嚴、從重、從快進行法律制裁,不僅僅是從根本上清除高利貸這一毒瘤,更重要的是還老百姓一個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民間借貸秩序。

其三,堅定不移地強化民間借貸以自有資金為主的硬性約束,恢復民間借貸調劑餘缺的本源。

民間借貸的本質是調劑餘缺,當然有一定的收益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以此謀取暴利就已經改變了民間借貸的初衷,更破壞了民間借貸對經濟的融通資金功能。

要對各種非法經營的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因為這些非法經營的民間借貸機構雖然在客觀上也起到了一定的資金融通功能,但由於其對高額利益的追求導致各種非法經營活動更多地帶有掠奪的特性和高利貸特性,所以,其破壞性大於其對資金融通的貢獻。

以前對民間借貸中的違法行為之所以打擊不力,根本的原因是在法律上沒有嚴格區分正常的民間借貸和以放貸為生的職業的借貸,因此對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沒有進行有效的保護,對非法放貸機構特別是對高利貸和暴力催收又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制裁。

2018年,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明確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將職業借貸人作為區分正常的民間借貸人和職業的借貸人,並從法律上嚴格進行區分和分別處理。

被列入職業借貸人實際上是法律部門面對訴訟所掌握的原則,即一旦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其與借款人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就會被宣佈為無效合同,無論借貸合同約定的利率是不是屬於高利貸,一旦認定為職業借貸人,所有的借款人使用的資金只需要向放貸人支付6%的利息。

只有對那些以職業借貸為主要經營手段和方式的機構和個人進行有效的法律打擊,才能有效地保護民間借貸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並從根本上回歸民間借貸的本源。

其四,保護正當民間借貸中的出借人利益,鼓勵和支持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

很多人說,高利貸嚴厲打擊以後,民間借貸將受到極大的衝擊,根本原因是沒有人再願意向外借款,擔心自己陷入違法的境地。

因此,在法律上要切實保障正當民間借貸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合法民間借貸人中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民間借貸中才會出現更多的出借人。

有的人從市場供需理論的角度出發,認為民間借貸之所以出現高利貸,是由於出借人太少,能夠出借的資金太少,導致資金的供應遠遠小於需求,從而無論多高的利率都會有人需要。

不能說,這一理論完全沒有道理,但是從根本上說,資金需求有理性需求和非理性需求的劃分,非理性需求是永遠無法得到滿足的;同樣的是,有效需求才值得去滿足,而非有效需求不應該得到滿足。而那些高利貸恰恰是以滿足了非理性需求和非有效需求,從而讓那些不應該得到資金的人得到了資金,從根本上是導致整個社會的資金運用效率降低。

因此,那些認為需求決定利率的理論是膚淺的,法律秩序的缺乏和資金借貸規範的不足才是高利貸氾濫的根本原因。

有一些高利貸借貸者和民間借貸者對借錢還錢缺乏應該有的尊重,既是高利貸存在的需求基礎,也是對民間借貸的最大破壞。

因此,要建立正當的民間借貸新秩序,就是要對於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要給予保護,特別是對正當的出借人債權給予堅決的保護,這是基本的借貸秩序的前提。

更重要的是,即使對於那些高利貸借貸者、各種職業借貸者甚至非法借貸者,雖然可以在法律宣佈那些簽訂的借貸合同是無效合同,但是在法律上仍然必須要明確,那些出借人的本金是必須償還的,這一點一定要在法律上要明確,同時根據目前法律的界定,6%的利息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有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本金權益得到保護,才能不至於形成更大的社會動盪和後果,同樣也才能建立正當的民間借貸秩序。

其五,嚴格監管借款人的信用行為,對借貸人失信的同樣進行嚴厲打擊,建立民間借貸的正常欠債還錢新秩序

民間借貸之所以氾濫成災,不成熟的借款人、非理性的資金需求者和希望債務一風吹的幻想,是民間借貸高利貸之所以橫行的重要債務需求基礎,也是高利貸之所以能夠得逞的重要前提。

各種網絡上有各種急於尋求借貸的人,有各種不計成本借貸的人,有那種只要能借錢不計後果的人;當然,也有那種只要借錢就不想還錢的人、在各種論壇中揚言就是不還錢的人。

這樣的借貸人缺乏制裁同樣不會建立起正當的民間借貸秩序。

民間借貸新秩序的建立要有兩個前提:正當的借貸人和正當的借款人。而法律要保護的是借貸人的正當債權得到實現、借款人的還款責任得到兌現。

因此,在民間借貸新秩序建立過程中,正當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必須履行借債還錢的責任,而對於借債不履行還錢責任的借款人必須承擔法律的和經濟的後果。

同樣的道理是,即使對那些各種非法借貸過程中形成的債務、哪怕是高利貸行為形成的債務,雖然法律上可以宣佈借貸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但基本的債權債務仍然受到保護,借款人對借款本金和必要的利息如6%也必須予以償還。

借款人必須對其應該承擔的債務進行償還這是重建民間借貸秩序的最大核心要素,只有借款人都遵守債務責任、知道債務要償還並且一定要有較強的償還意願,民間借貸良好的新秩序才有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要在法律上對以各種名義借債不還的行為進行有力的法律打擊和經濟制裁,除了將失信人列入個人徵信不良名單以外,對那些借債不還的人還要進行必要的制裁如列入老賴名單以外,更要從法律上、行政規範上給予更全面的警示和制裁,這樣才能真正重建民間借貸新秩序。

民間借貸要走出困境不能簡單地打擊高利貸就可以,更要進行兩手抓:一是從資金的供應角度進行規範,保護借貸人的正常債權和正當收益,同時要打擊各種高利貸行為和暴力催收行為;另一手對借款人的責任和行為進行規範,嚴厲打擊各種欠債不還的行為和失信人員,從而建立真正的信用借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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