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訴訟中拒做親子鑑定的處理

親子關係訴訟中拒做親子鑑定的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關於拒絕做親子鑑定的處理的規定如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條文的理解與適用

1、該條解釋規定了兩種涉及親子關係的訴訟: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和認領婚生子女之訴。

2、該條司法解釋所提供的是在一方當事人已經提出了必要證據,而另一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又不配合親子鑑定的情況下,處理此類問題的一種方法。

3、對提起親子關係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來說,其提供的證據可能不夠充分,但必須能夠形成合理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親子關係。其申請親子鑑定只是對所舉證據的一種補充而不是作為其主張的唯一證據。

具體案例分析

1995年起,蘇某女、李某男在江蘇南通相識併成為朋友。2000年、2001年,蘇某女在南通仍與李某男有交往,後蘇某女離開南通。蘇某女與李某男未有過婚姻關係。2001年,蘇某女在南京產子,李某男未在場。2001年7月19日,南京市婦幼保健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給蘇某女,載明:新生兒姓名蘇××。母親姓名蘇某女,身份證號5111×××××××3542,父親李某男,身份證號3206×××××××7403。李某男在得知蘇某女生子後,曾託人帶1000元現金給蘇某女。從孩子蘇××出生至今,李某男未支付過撫養費用。

2011年7月,蘇某女以李某男對蘇××不履行生父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孩子蘇××系蘇某女與李某男的親生子;2.確認蘇某女撫養蘇××;3.李某男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訴訟中,蘇某女提出親子鑑定申請,李某男拒絕,鑑定未能進行。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男、蘇某女未有過合法的婚姻關係,蘇某女主張與李某男同居後產子並要求李某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蘇某女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蘇某女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系單方辦理,亦未舉證得到李某男的認同。蘇某女雖在訴訟中提出親子鑑定申請,但李某男不予配合,由於蘇某女未能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李某男與蘇××之間存在親子關係,故不能憑此做出李某男即為蘇××生父的推斷。

後蘇某女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女舉證了其與李某男關係親密、其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李某男否認與蘇某女具有同居或性關係,但對出具身份證原件辦理出生證明等事實不能做出合理說明,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反駁蘇某女的主張,也不能合理解釋不予配合進行親子鑑定的原因及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應推定蘇某女的主張成立。並判決:撤銷原判,確認李某男與蘇某女之子蘇××具有親子關係;蘇××由蘇某女撫養;李某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蘇××撫養費5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律師總結

當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會充分聽取雙方的陳述,對雙方當事人陳述進行辨析,如是否知曉對方家人情況、居住情況、工作情況等信息,能否陳述兩人交往細節等等,以便判斷二人是否具有親密關係,並會深入探究一方拒絕做親子鑑定的原因。人民法院會在綜合審查原告舉證、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並考慮未成年利益的基礎上,推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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