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纪委县监委通报2起党员、公职人员醉酒驾驶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齐河县纪委县监委通报2起党员、公职人员醉酒驾驶问题。

刘桥镇张翟村党支部书记张连军醉驾问题。2018年12月11日中午,张连军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机动车,在齐河县齐刘路刘桥街西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连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2mg/100ml。2019年8月,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张连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县纪委给予张连军开除党籍处分。

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科员蒋侥醉驾问题。2019年6月22日晚,蒋侥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齐河县齐晏大街晏婴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蒋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2019年9月,齐河县人民法院判蒋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县纪委县监委给予蒋侥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模范遵守法律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最基本的素养。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规党纪所不容。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警钟长鸣、引以为戒,树立对自己、对组织、对家庭、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要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切实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坚决杜绝酒驾醉驾。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保持高压态势,定期通报曝光,持续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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