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发展

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发展

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高效安全运行的基础,是衡量一国金融深化程度的标尺,是金融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能够促进规模更大、效率更高的产业资本积累,金融基础设施越发达,其经济金融体系承受外部冲击的能力就越强。

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主要作用是便利货币和其他金融交易的清算、结算和记录, 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和相关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但是,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如果缺乏适当的管理,会给所服务的市场带来重大风险,成为风险传播的源头,因此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审慎管理,“构建集中统一的货币支付清算和金融产品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至关重要。

我国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发展成就瞩目

一般认为,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包括重要支付系统(PS)、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证券存管(CSD)、中央对手(CCP)和交易数据库(TR)。具体到我国而言,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分为支付基础设施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清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和中央对手。

第一,支付清算系统布局日益完善。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成运行先进的支付清算系统,以第二代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三个应用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为基础,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特许机构清算系统为补充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更加完善,功能不断丰富,跨行清算、结算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就跨机构系统的运营来看,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运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其中大额支付系统(HVPS)是我国的重要支付系统,覆盖全国范围的银行机构,连接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成为我国社会资金运动的主动脉,2018年全年处理业务10.7亿笔、435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和17%,日均处理业务金额17.3万亿元。无论是从处理笔数和处理金额看,大额支付系统稳居世界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前列。

特许清算机构通过运营清算系统,分别为银行卡、中小机构银行汇票和电子汇兑、跨境支付、网络支付等特定业务提供清算结算服务,有利于促进清算服务差异化竞争和专业化提升。具体来说,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和支付清算系统,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运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运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简称网联平台)。其中,网联平台是我国首次运用分布式架构开发建设的支付基础设施,最高日处理业务量11.78亿笔,最高并发量9.3万笔/秒,居全球单日处理业务笔数之首。

第二,金融交易后续处理更加健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包括中央证券存管和证券结算系统。中央证券存管提供证券账户、集中保管服务和资产服务,在确保证券发行完整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证券结算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多边规则,支持证券通过簿记系统进行转让和结算。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和中央对手运营机构均为金融交易后续处理机构,主要为金融市场各类产品和衍生品交易提供清算结算服务。目前,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包括上海票据交易所登记结算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上海清算所登记结算系统、中国结算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和期货交易所结算系统,分别由上海票据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和期货交易所运营。

中央对手是指自身介入一个或多个市场中已成交合约的交易双方之间,成为每个卖方的买方和每个买方的卖方,并据此确保履行所有敞口合约。目前,中国中央对手主要是指中国证券清算系统、上海清算所清算系统、期货交易所清算系统,分别由中国结算、上海清算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简称上期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期能源)、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期所)运营。

近年来,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和中央对手功能不断完善,业务种类不断丰富,提高了金融产品交易效率,满足了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求。以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为例,在债券业务条线上,上海清算所提供债券现券、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中央对手清算服务;在利率衍生品条线上,提供人民币利率互换、标准债券远期中央对手清算服务;外汇和汇率衍生品条线上,提供外汇即期竞价、外汇询价远期和掉期、外汇期权中央对手清算服务;在信用衍生品条线上,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在大宗商品衍生品业务条线上,其中央对手清算服务涵盖了包括航运、黑色、有色、能源、化工、绿色金融在内的6大类行业的13项产品。截至2018年底,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清算量达到124.6 万亿元,同比增长41%。

第三,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扩大,政府监管部门一直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统筹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不断推进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提高支付产业的活力与效率。2015年10月,人民银行组织投产运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服务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和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人民币跨境支付活动,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走出去”战略实施。截至2019年4月底,系统已有31家境内外直接参与者、800多家境内外间接参与者,遍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59个,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纽带作用日益彰显。

伴随我国支付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政府间跨境监管合作日益密切。多年来,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国际清算银行(BIS)、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MEAP)、东南亚中央银行组织(SEACEN)、东盟(ASEAN)+3、G20 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平台,积极保持和巩固与各成员单位在支付清算结算领域的良好合作,分享成员单位在建设、运行、管理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方面的经验,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行业动态,推动国内相关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快速零售支付、虚拟货币和跨境支付系统建设方面,积极与有关成员分享我国理念,推动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服务走出国门,提高支付结算国际话语权,推动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并积极配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开展原则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不断完善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发展

我国支付产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得益于我国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作为后台支撑的稳健运行。前期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今后继续完善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需要着力从加快法制建设、加强统一性监管、深化金融知识教育等方面筹划更多工作举措,力争取得更大突破。

首先,加快法制建设。鉴于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发达经济体在涉及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管理方面高度重视,许多经济体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监管主体、参与者和运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我国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制建设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特别是关键环节亟需法规支撑,相关市场主体作为金融交易后续处理主体适用的法律基础层级不高。例如,我国目前仍缺少关于支付指令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明确法律规定,以至于不能豁免《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的“零点法则”影响,不利于防范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近年来,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运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标准,对我国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时多次专门指出该问题。缺失上述关键法律条款的支撑,与我国支付产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发展不相称,与正在推进的相关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能呼应,因此宜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将涉及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的关键立法提上工作日程。短期来看,宜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规定,消除《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的“零点法则”影响;长期来看,宜推动起草支付结算条例或支付服务法,确立结算最终性、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

其次,加强统一性监管。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内生性地具有网状结构,具有天然的集中性和统一性,因此不存在国家级和地方性基础设施的区分。一段时间以来,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承建类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的积极性高涨,相关平台建设较多。由于缺乏对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金融属性和双刃剑作用的充分认识,特别是没有认识到金融业务必持牌经营、必受监管,在后续管理中风险管理不到位,出现损害平台终端客户的具体情形。宜按照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国家安排,发挥好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划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职责,进一步优化现有监管部门的协调。将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行政许可范畴,实施严格准入管理,避免基础设施领域出现早期违建情形。

最后,深化金融知识教育。近年来,政府监管部门在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有了较大提升,参与金融活动的意识更加积极。由于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连接的是金融机构,广大终端客户对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的功能和机理了解较少,不利于形成通过一些平台办理金融业务合规性和合法性的早期判断。因此,迫切需要在国家金融知识教育中,加大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宣贯教育力度,突出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运营主体和监管主体的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掌握接受政府监管的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有哪些,避免社会公众通过不合规的平台办理业务;促进地方对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的专业性把握,正确处理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事权划分。

(作者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统计与资讯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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