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主欠採暖費新房主買單 法院:屬不當得利 判返還

前房主欠下采暖費,現房主交到供熱公司後卻發現並非自己所欠。那所欠採暖費到底是現房主應該交納還是供熱公司不當得利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

2010年4月1日,新疆石河子市民李女士向房產公司購買一處房屋,合同中未對該房屋之前的採暖費由誰交納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後,房產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該房屋。2010年6月8日,涉案房屋的房屋產權證辦理至原告名下。

2018年5月,供熱公司通知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稱涉案房屋欠付採暖費,否則將會對涉案房屋採取限電措施。涉案房屋的承租人通知李女士後,李女士丈夫在未核實所欠採暖費期間的情況下至供熱公司處繳納了採暖費6002元。後,李女士丈夫發現供熱公司出具的發票顯示其交納的採暖費為2005至2006年度,2006至2007年度的採暖費。

李女士要求供熱公司返還未果,遂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供熱公司返還採暖費6002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李女士增加訴訟請求判令供熱公司賠償原告利息損失240元。

【裁判】

日前,石河子市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李女士與供熱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供熱公司辯稱:一、原告起訴供熱公司不當,應起訴原房主。我公司並非行政單位,不可能根據每個人需要交費的個人進行排查。原告在購買房屋時應當預見或瞭解此房屋時存在抵押或者欠費的情況,而不應當是在交費時才發現這一事實,在產生損失後向供熱公司索要;二、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不認可。供熱公司只是告知原告涉案房屋之前有暖氣欠費,如不繳清欠費,供熱公司會限電,原告即刷卡完成了交費。原告是在知曉且認可的情況下交納的費用。綜上,供熱公司向原告收取採暖費合理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涉案房屋2007至2008年度、2008至2009年度、2009至2010年度的採暖費已於2009年付清。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判決被告供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李女士採暖費6002元;駁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釋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薛戰贏介紹:採暖費因供熱義務的履行而產生,熱能使用者負有采暖費支付的義務,供熱單位取得的該項債權請求權具有相對性與特定性,並不隨著房屋所有權的變化而轉移。本案中,原房主使用涉案房屋期間產生的供熱費用和滯納金與原告無關,被告應向房屋當時的熱能使用者追索,原告無義務向被告交納取得房屋之前的採暖費。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交納了之前的採暖費6002元,被告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原告返還。因考慮到原告在未核實欠費期間的情況下即交納采暖費,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安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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