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笑氣"成網絡爆款 長期大量吸食足以致人死亡

有一種上癮的東西叫“笑氣”

  有人賣、有人吸,危險化學品“笑氣”成為網絡爆款,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在辦結一起非法銷售“笑氣”案件之後,展開多渠道宣傳“笑氣”的危害等相關知識

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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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

檢察官走進社區宣傳“笑氣”的危害等相關知識

  一氧化二氮,化學式N2O,又稱“笑氣”,無色有甜味氣體,是一種氧化劑,有輕微麻醉作用,並能致人發笑。

  “‘笑氣’雖然不是毒品,但是也有很強的成癮性,吸食後對人體的危害極大,容易讓人產生依賴,長期和大量吸食會致人癱瘓、窒息甚至是死亡。”11月11日下午,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與轄區江東街道騰飛園社區共同召開的共建動員會上,該院檢察官介紹了當前較為“流行”的吸食“笑氣”行為的危害。

  沒有特許資質 卻敢大量購進轉售

  李女士是吸食“笑氣”的人,網絡購物平臺是她購買“笑氣”的渠道。自2015年,她經常會在網絡購物平臺搜索出售“笑氣”的店鋪,從很多店鋪都買過,但購買最多的還是在“林老闆”的網店,還去過“林老闆”在南京某市場內的實體店。

  在李女士看來,“林老闆”的貨源比較充足,人也不錯,自己購買“笑氣”時,“林老闆”會安排人,專車將貨送到自己手裡,有時“林老闆”也會親自送貨。

  買來的“笑氣”,李女士一般會儲藏在住處,慢慢吸食。李女士表示,吸食之後雖然會短暫的開心和想笑,但是如果吸食多了,身體就會變得很冷。

  “林老闆”本名林江歡,是南京一家貿易公司的負責人,登記經營的業務範圍是食品經營,並不包括交易“笑氣”,沒有買賣“笑氣”需要的危險化學品交易許可證,但這並不影響他“私自行動”。

  2017年3月,林江歡在上海參加酒店用品展銷會時,結識了上海一家出售“笑氣”公司的業務員。很快,林江歡從該公司購入“笑氣”然後銷售。林江歡與該公司簽訂銷售協議,協議規定:不可直接使用,並禁止吸食,禁止販售給18歲以下的購買者;經銷單位必須完備各項資質證照,配合食品安全的規範要求。同時,經銷合同規定:經銷商同意保持警覺並監督產品使用,於必要時積極落實管理措施或政策,以確保產品未銷售至“不當使用”之管道,所謂不當使用係指供人吸食一氧化二氮以利用其精神性刺激之功能者。

  雖然簽署了協議,但林江歡根本沒理會。他將從上海公司和網絡渠道購買的“笑氣”,每盒加價10元左右出售。

  接到案情通報 依法提前介入偵查

  2018年11月,上級公安機關交辦了南京地區非法經營“笑氣”的案件線索。這是江蘇省首批打擊非法經營“笑氣”犯罪案件線索,南京公安機關高度重視,在立案偵查的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給了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鼓樓區檢察院立即指派業務骨幹依法提前介入,結合網絡銷售“笑氣”的特點,圍繞偵查方向、證據固定、身份認定等方面提出3條建議。隨後,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林江歡、王煥、雲亞寶抓獲歸案,犯罪嫌疑人王寧也主動投案。

  林江歡歸案後交代,他不說自己出售“笑氣”,而是使用“奶油氣彈”的說法,如果買家說購買“笑氣”他就不賣,如果買家說購買“奶油氣彈”等別名他就賣。他認為,自己這樣就可以不觸犯法律。

  王寧、王煥、雲亞寶是林江歡的三位買家,而且是購貨量比較大的買家。王寧自己就是吸食“笑氣”的人,2017年6月,他從網上購買了幾盒“笑氣”,吸食之後感覺頭有點蒙,但同時也有一種愉快的感覺。他覺得倒賣這個東西可以賺錢,就開始倒賣“笑氣”。

  王寧一般是通過網店整箱進貨,少則幾箱,多則十餘箱,客戶需求量大的時候,甚至一次購買過40餘箱,而林江歡只是他諸多上家中的一個。為了銷售“笑氣”,王寧還專門註冊了網店,並在朋友圈打廣告,承諾同城送貨。

  王寧一般自己騎電動車送貨,或者通過網約車司機將“笑氣”送到客戶手中。他交代,他知道購買者買“笑氣”是用於吸食的,但為獲利還是持續出售,並堅持每天在朋友圈打廣告。

  據查,向王寧購買“笑氣”的買家中還有一名未成年人,購買價款達到2萬餘元。案發後,該買家表示,自己並不知道“笑氣”是危險物品,是在朋友的推薦下開始吸食,吸食過後不僅頭暈,還渾身發麻。

  王煥與王寧的情況大致相同。接觸“笑氣”以後,覺得可以通過倒賣賺錢,雖然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資質,也從沒想過申請相關資質,但還是通過朋友圈大肆銷售“笑氣”。

  雲亞寶是南京某酒吧的一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他看到有些客人吸食“笑氣”,知道這個東西可以麻痺神經,達到興奮的效果。有時候,一些熟悉的客人在網上買了“笑氣”後,會圖方便,直接寄給雲亞寶。一來二去,雲亞寶搞清楚了其中的門道,他開始嘗試在網絡交易平臺買“笑氣”轉賣給酒吧裡吸食的客人,從中賺差價。

  雲亞寶利用了自己在酒吧做銷售這一便利條件,除了賣給相熟的客人,也賣給一些主動諮詢的客人、朋友介紹的買家。別的酒吧如果客人需要,他也會在收錢後將“笑氣”送到客人手中。

  堅持多方取證 依法認定主觀故意

  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檢察官仔細審查了林江歡等四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發現四人雖然日常對所售物品的稱呼不同,有稱呼“笑氣”“氣彈”“MOSA”的,也有稱呼“奶油氣彈”“奶油發泡”的,但四人均承認這實際上就是一氧化二氮,在案的其他證據也能夠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證。

  林江歡提出,自己以為他人購買“笑氣”是用於製作蛋糕發泡的。但向其購買“笑氣”的買家證言證實,一般咖啡店和蛋糕店發泡根本不需要購買這麼多“笑氣”,也不會一天多次購買,林江歡應當知道買家購買是用於吸食。

  根據上述證據,能夠證實四人具備非法經營“笑氣”的“主觀故意”。為了將案件辦得更紮實,檢察官還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了林江歡與上海某公司銷售人員的網上洽談記錄,發現銷售人員一開始就明確告知林江歡,銷售“笑氣”需要相應資質,並要求其提供資質證明,只是林江歡一直沒提供。同時發現,在雙方後期簽訂的銷售協議和經銷商合同也對此有過相應約定。

  保護合法權益 準確認定涉案金額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再次對全案事實進行了審查,並重點對涉案金額認定這一事關量刑關鍵的情況進行了細緻審查。

  在林江歡等人出售“笑氣”的犯罪事實中,大部分是在線上銷售線上收錢,小部分是通過線下銷售收取現金。林江歡提出,有些金額是刷單造成的,不是銷售“笑氣”的金額,應當排除。

  本著犯罪嫌疑人利益同樣需要受到保護的原則,檢察官再次與公安機關溝通,一方面,前往網店、線上支付平臺所在公司調取後臺原始數據,細緻甄別哪些是銷售“笑氣”的價款,哪些是刷單的款項;另一方面,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網店銷售記錄,進一步尋找購買“笑氣”的下家。

  很快,後臺原始數據成功調取,一些下家也找到了。鼓樓區檢察院最終認定林江歡非法銷售“笑氣”金額共計27萬餘元,王寧非法銷售“笑氣”金額共計11萬餘元,王煥非法銷售“笑氣”金額共計5萬餘元,雲亞寶非法銷售“笑氣”金額共計6萬元。

  積極開展宣傳 提升辦案社會效果

  2019年6月28日,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林江歡、王寧、王煥、雲亞寶等四人提起公訴。

  法院採納了鼓樓區檢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於今年7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四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九個月至一年零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5萬元到10萬元不等的罰金。林江歡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目前二審法院還沒有作出最終裁定。

  案件雖然辦結了,但鼓樓區檢察院案外的工作卻沒有停止。該院一方面通過微信、微博、門戶網站等線上載體,另一方面結合“檢察官巡迴講堂”“雙零”社會共建等傳統方式,面對面開展宣傳,通過典型案例剖析的形式,詳細闡述了經營“笑氣”的相關規定、吸食“笑氣”帶來的嚴重危害等情況。

  (題圖漫畫:據新華社)

  案後說法

  

危險化學品

  當前,我國沒有將“笑氣”列入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管制目錄,而是將其作為普通化學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要求銷售“笑氣”的單位必須依法辦理危險品許可手續。但是,沒有將“笑氣”列入毒品目錄,並不意味著它的危害性不大。實際上,“笑氣”雖然不是毒品,但跟毒品一樣具有很強的成癮性。

  本案中,雲亞寶等人在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甚至明知客戶購買“笑氣”是用於吸食,仍然大量出售,甚至主動打廣告進行兜售,有的還出售給了未成年人,這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更是對他人的不負責。對於他們的這種行為,必須要發揮刑法的懲戒、引導作用,依法嚴厲予以打擊。

  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我院沒有侷限於就案辦案,不僅在具體個案辦理中解決了主觀故意認定、涉案金額認定等重點、難點問題,依法追究了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嚴厲打擊了非法經營“笑氣”的銷售鏈,為以後辦理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和借鑑,而且通過以案釋法加強宣傳,給經營者和其他人員以警示,防止更多的人因錯誤認知而吸食“笑氣”,充分發揮了刑事訴訟的懲戒、預防和教育功能,很好地實現了司法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吳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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