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行賄罪的概念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以及聲譽。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1990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調查: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主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三、單位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日常生活中,為滿足自身利益採取行賄行為時,不僅侵犯到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會給社會的公平正義帶去惡劣的影響。維護社會風氣,崇尚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的法治社會是我們的目標,一旦出現行賄問題,擾亂風氣,必將嚴肅打擊,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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