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遛狗不牽繩、吠叫驚他人......愛犬“惹禍”誰擔責

你可能不知道的是:

2019年

全國城鎮寵物狗數量

高達5500多萬隻......

江蘇無錫:遛狗不牽繩、吠叫驚他人......愛犬“惹禍”誰擔責

如果你是一名“鏟屎官”

那麼這篇文章你應該細細閱讀

我將跟大家說一些

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No.1

遛狗雖愜意,小心“狗咬狗”

各地養犬管理規定對合理養犬都進行了規範性的規定和約束,包括養犬的手續、要求、攜犬外出所要注意的事項等。此規定的目的在於最大程度地減少飼養犬類所引發的損害事件。但如果不按照相應的規定規範養犬,甚至違反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犬類致人損害或者發生糾紛的風險,相應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自己管理不善的行為所帶來的損害後果。

案例1:遛狗遭遇狗咬狗 不守規矩擔全責

張女士在小區花園遛自己的泰迪狗時,遇到同小區的周女士正在遛其飼養的羅威納犬。羅威納犬突然咬住了泰迪,張女士見狀趕緊上去想抱走泰迪,自己也不慎被羅威納犬咬傷胳膊,雙方隨即報警。民警到場後發現,周女士飼養的羅威納犬並無犬證,將張、週二人帶至派出所進行詢問。當天,張女士至醫院就診,接種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共支出醫療費用1321.49元。帶泰迪至寵物醫院就診,診斷為脊椎粉碎性骨折,其支出診療費共15906元。

江蘇無錫:遛狗不牽繩、吠叫驚他人......愛犬“惹禍”誰擔責

究竟是羅威納犬太過兇殘,還是泰迪主動惹事,雙方爭執不下,張女士將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最後,經法院審理,判決由周女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周女士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周女士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周女士攜帶外出的羅威納屬中型犬且未束鏈,原告張女士攜帶外出泰迪犬體型較小,並且束上了狗鏈,符合相關規定,另外羅威納是中型犬,本就要求有很高的注意義務,攜帶中型犬外出而不束狗鏈,是導致本案發生的原因,故法院認定周女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No.2

被狗狗嚇到誰擔責?

狗狗:長得凶怪我咯

涉寵物狗侵權糾紛案件中,還存在著大量的非直接接觸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比如寵物狗大聲吠叫,奔跑、突然躥到受害人身邊,做出預備攻擊動作或表現出一定的攻擊性行為,很容易導致受害人受到驚嚇,產生心理恐懼,進而導致摔倒受傷等意外發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雖然這些情況下並不存在寵物狗和受害人之間的直接接觸,但是許多案件中寵物狗的這些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中所說的“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案例2:因恐懼避讓寵物狗致自己受傷

家住無錫某小區的簡女士起床後去買菜,在小區內碰到同住該小區的鄒女士正在遛狗。鄒女士覺得自己飼養的小狗性格溫順,遛狗之時便取下狗繩拿在手中。鄒女士飼養的小狗看見簡女士後,突然衝到其身旁圍著打轉,簡女士受到驚嚇而摔倒在地,致左手受傷。後經鑑定為十級傷殘。雙方因為在賠償數額上存在較大分歧,簡女士便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鄒女士作為小狗的飼養人,並未將其飼養的小狗繫好狗繩,而是放任其飼養的小狗四處亂竄,對簡女士受驚嚇而摔倒受傷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簡女士要求鄒女士承擔其全部損失的主張,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那麼,如果出現以下情形呢?

如果“鏟屎官”嚴格按照規定飼養,並且出門遛狗栓了狗繩,只是因為吠叫導致對方受到驚嚇而致傷,“鏟屎官”是否也需要承擔責任呢?

答案是除非是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飼養人仍然需要承擔責任

No.3

擼狗有風險 挑逗需謹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充分證明其主張,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案例3:挑逗寵物狗不可為 受傷不說自擔責

趙某因家中有新生兒和老人而將自家寵物狗拴在門口飼養。一日,鄰居張某路過被趙某飼養的寵物狗咬傷,遂報警要求趙某賠償。趙某認為自家寵物狗性情溫順,是張某的過激舉動導致了事故發生。

隨後民警調出監控記錄,發現張某第一次經過寵物狗時,該狗並沒有動作,隨後張某折返將手中類似可樂罐的物體向其扔去,並反覆踢踹其四次,第五次時該寵物狗猛撲咬住張某的腿,導致張某受傷。觀看監控記錄後,二人協商未果,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承擔賠償責任並將寵物狗飼養在家中。趙某認為自己按規定合理養狗,因特殊原因將寵物狗栓在門外飼養,但仍然是在自家範圍內活動,並未佔用公共空間和擾亂鄰居生活,張某被咬傷是自己行為導致的,其自身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

趙某飼養的寵物狗雖然將張某咬傷,但是張某惡意踢踹的行為已經超過了正常的挑逗範疇,也是其受傷的原因,據此,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免除動物飼養人趙某的賠償責任,原告張某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No.4

流浪狗咬人 投餵人“背鍋”

以上說的都是寵物狗,但是生活很常見的還有流浪狗、流浪貓,那麼經常餵養流浪貓或者流浪狗的人,是否在它們造成損害時承擔責任呢?

答案是要的,而且等同於飼養者的責任

有人可能要說了,為什麼作為愛心人士好心投食,還會要額外承擔責任呢?

事實上,

從法律思維角度來看,經常餵養的行為已經使投食者和流浪貓狗之前建立了飼養關係了

在居住的小區中被流浪貓狗咬傷誰該擔責?

如果在與物業簽署的物業合同中,規定物業有責任清理流浪貓狗,那麼小區業主在小區內被咬傷,應該由物業承擔責任。

如果物業合同中沒有規定,那麼被流浪貓狗傷害了,則需要調取監控、手機拍攝證據,確認誰是長期餵養者,當然,必須要證明其多次、長期餵養才可以。

說了這麼多,小編再嘮叨幾句,給大家提幾點建議:

1

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約束自身行為

“鏟屎官”務必要熟悉並認真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2

被侵權人遭遇寵物犬侵害時建議第一時間報警,調取附近監控視頻,或者用手機拍攝飼養人寵物狗、本人傷情、事發現場等,確認飼養人身份信息,固定證據

3

遇到流浪動物或違規飼養的寵物狗時不要故意挑逗

儘量遠離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動物,如果遇到傷害,也不要使用暴力或投毒等危險方式進行“報復”,那不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更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涉及刑事犯罪。長期看到流浪貓狗流竄,建議將該情況告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者收養流浪動物的公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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