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产品公开道歉!上午,广西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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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9年11月20日上午,广西首例英烈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建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培健担任审判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南宁市检察院及辖区各基层检察院部分检察官及新闻媒体记者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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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建波(右1)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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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人员

南宁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销售一款名为“陆军1号”的产品及店面招牌上印有雷锋肖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规定,直接侵犯了雷锋烈士的肖像权。经对这一情况初查和进行线索可诉性评估后,2019年9月6日,南宁市检察院成立了由黄建波检察长牵头的检察官办案组,对本案开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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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证据

黄建波检察长作为案件承办人,细致审查案件材料,严格把握起诉标准,指导办案组就案件中侵犯雷锋肖像权的“陆军1号”机电产品从生产到在本市销售的事实多次进行调查取证,顺藤摸瓜,逐一排查,最终确定了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南宁市某五金机电工具商行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为本案被告,同时对四被告生产、销售“陆军1号”机电产品侵犯雷锋肖像权的事实及违法性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于2019年10月18日将本案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是全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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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被告上述商业使用雷锋肖像的行为,已侵害了雷锋同志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分别判决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为了增强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南宁市检察院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于 2019年10月17日邀请南宁市内的被告方代表与民行检察干警一起观看了《雷锋》相关影片,重温雷锋精神的内涵,并将影片资料刻录成光碟邮寄给了被告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方代表在观影后均表示,雷锋是一个永存的英雄,雷锋精神是一种精神力量,激励着我们每一个人,要把雷锋精神更好的传承和发扬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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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代表与检察干警一同观看《雷锋》相关影片

实际行动表歉意

雷锋精神是属于全社会共同的宝贵记忆,是无价的精神财富,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检察官的多次宣传教育,四被告对雷锋和雷锋精神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深刻认识到使用雷锋烈士肖像作为商业广告的违法性以及对雷锋烈士的不敬,于2019年11月19日通过南宁市慈善总会向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向捐赠了3万元用于退役军人的帮扶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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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公益保护捐赠仪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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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波检察长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说:

“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和尊严不容侵犯,捍卫英雄,守护良知,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不仅属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侵犯英雄烈士的肖像,就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本案四被告商业使用雷锋肖像,损害了雷锋的肖像,侵害了我们共同的精神力量。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以法律的名义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及尊严。我们希望,早已成为构筑民族精神基石、融入民族血液的雷锋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们奋进新时代、不断作出新作为。我们呼吁,全社会都要积极传承和大力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自觉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万众一心,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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