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机关扫黑除恶进行时……


广西:检察机关扫黑除恶进行时……


忻城

忻城县

来宾首例涉黑案开庭审理

广西:检察机关扫黑除恶进行时……

5月6日,由忻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树松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在忻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忻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林娜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来宾市办理的首例涉黑案件,由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亲自督办。

该案由象州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来宾市检察院指定忻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树松纠集被告人韦树青、韦绍春、韦树宁、韦华、覃振友、黄立全、区登祥、陆继强、陆喜生、韦吉强、韦红明、覃忠福、李华生、陈海生等多人,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绑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韦树松的刑事责任。

针对该案涉案人数多、涉案罪名广和案情复杂的特点,忻城县检察院及时成立专案组,由检察长担任组长,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案情,并积极与象州县检察院、象州县公安机关沟通会商,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证据材料。开庭前,办案检察官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出示庭前证据,掌握庭审重点,为高效审理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法庭上,公诉人就本案的多个犯罪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详尽说明和论述,控辩双方围绕事实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不同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犯罪获利数额、证据采信、有无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集中辩论。公诉人神情严肃、举止得体、思路清晰、控诉有力,展现了检察机关公诉人的良好形象和优秀的专业素养。检察长亲自出庭、带头攻坚,对黑恶势力犯罪坚决“亮剑”,展现了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使命担当。

自治区检察院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人员、来宾市检察机关在办涉黑恶案件公诉人、来宾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相关侦查人员、忻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共200余人到庭观摩。因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大,庭审活动预计将持续3天。

灵山

灵山县

10人获刑,最高判九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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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上午,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廖某宇、黄某钧、谭某海、檀某胜等10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决廖某宇、黄某钧、谭某海等人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10000元不等。

该案于4月11日在灵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灵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戉出庭支持公诉。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廖某宇、黄某钧纠集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7月-8月,该团伙两次冒充“市政执法人员”,采用威胁等方法先后二次敲诈勒索运输煤气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500元。

2018年9月17日-18日,被告人谭某海在灵山县新圩镇那东村委会某处一老旧黄泥屋处,先后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唐某超、蒙某业,共得款人民币260元。

2018年8月21日,由被告人劳某驾驶一辆轿车搭载檀某胜、陈某明和王某先到达平南镇太洋村委会某处,檀某胜、陈某胜在车上望风,王某先借机与被告人的邻居聊天,劳某趁机进入受害人的房间内盗走他人财物,数额达4.68万元。

经依法审理,灵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宇、黄某钧纠集被告人谭某俊等人一起,在2年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在灵山县煤气配送行业内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纠集者相对固定,均为被告人廖某宇、黄某钧,他们欺压百姓、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廖某宇、黄某钧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国扫黑办提示

电话受理举报时间为进驻期间每天8时至2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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