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质问:上海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处理“血检官”违法行为

孙杨质问:上海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处理“血检官”违法行为

据孙杨官方微博消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ISTI标准明确规定,“血检官”的采血行为首先应当符合采血行为所在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护士条例》,护士跨地域执业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在执业注册地以外地区进行执业,如有该行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血检官”护士执业注册地为上海某医院,却在杭州对我进行采血,最关键的是她当时只出示了2009年浙江省颁发的护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没有出示护士执业证书,不知道上海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血检官”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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