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无驾驶证的三轮车师傅马某妨碍公务,且致协警张某受伤一案近日进行审理,嵩明县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
事情经过
今年5月28日晚8点左右,嵩明县交警大队的民警和协警人员来到嵩明某收费站路口开展检查工作。
马某驾驶的三轮车行驶到路口处,在距离协警张某20米左右时,见到几名民警查车,就把三轮车停下来了。
张某看见不远处的三轮车,便朝马某喊了几声,要求马某配合检查。马某没有回应,还当即调转车头就想离开。张某见状上前制止,走到马某车前要求其配合检查。
当时,张某的手正拉着三轮车车门,没有驾驶证的马某惊慌失措,发动车子就往前跑,没来得及放手的张某被拖拽着往前。车子行驶期间,其他民警及张某一直叫马某停车,马某仿佛没听到,反而驾驶着三轮车忽左忽右打方向盘,试图把张某甩下车。
拖拽过程中,来往车辆很多,幸好有一驾驶员将车开到张某旁边路段,将来往车辆隔离,才减轻了张某被来往车辆撞击、碾压的风险。
拖拽了大约150米后,张某膝盖等部位因摔伤便放手了。马某见已无人拖拽,驾驶着三轮车开始逃跑,民警骑车追上了马某,将其拦下。
△ 涉案车辆
判刑1年
庭审中,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嵩明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马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来源:FM91.8综合云南网、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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