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玻璃…高空抛物可定故意杀人罪!最严新规来了!上海有人已判3年

高空抛物,是不是提起你就惊出一身冷汗?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16条意见能根治高空抛物吗?一旦不幸“中招”,老百姓又如何维权?小编给你解答!

刀、玻璃…高空抛物可定故意杀人罪!最严新规来了!上海有人已判3年

随手抛物入刑

上海已有判例

就在《意见》出台前几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

案例1: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抛物的犯罪嫌疑人蒋某说,他父母收走了外婆出租房子的租金,而他想帮老人把钱要回来。为了讨钱,他带着棒球棍来到父母家。

蒋某冲进卧室,看到父母非常生气,就用棒球棍把电视机砸掉了。接着,他又和父母吵了起来。

争吵后,蒋某把窗户打破,并把随手拿到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物,以及三个盖着衣物的箱子朝窗外丢。见此情景,蒋某父亲报警了,由此案发。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楼下人行道和草坪附近散落了大量蒋某从14楼丢下的杂物,包括水果刀、玻璃碎片、螺丝刀、水壶、木质抽屉等物。

同时,停在附近的三辆轿车也因此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物损达人民币4000余元。

承办检察官表示,案发时,为小区人流量较高时段和区域,发生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可能性极大,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

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5月份,周某回到自家小区,因为被楼梯间待安装的广告牌绊了一下,心中很烦躁,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4楼楼道窗户口推了出去。而此时,王女士正坐在楼下的车里跟朋友视频聊天。

她只听巨大的一声“咚”,有重物狠狠砸在了她的车顶。王女士的车窗是开的,车头、副驾驶座上出现了大量的玻璃碴。

今年5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7月31日,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为自己高空抛物行为付出了代价。

审理难度大

据统计,今年1-7月,12345上海市民热线共接到“高空抛物”投诉1167条。


最高院曾披露一组数据: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因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人身损害,同期受理的刑事案件仅31件。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审判意见,能根治高空抛物吗?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吴允锋说↓↓↓

其实这些意见并不是全新的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只不过在审判实践中,认识不够统一。

意见的某些内容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细化,吸收到相应的法律中。还要通过裁判规则明确抛物、坠物的判断标准,包括具体证据要求等。”吴教授说,在审判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准确适用问题,做到宽严相济。

作为一名民事庭法官,浦东法院的俞硒说↓↓↓

审理该类案件,最难确定东西是谁抛下来,或是从谁家坠下来的。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俞法官说↓↓↓

此次意见提出,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尽量避免无辜业主承担责任,但

个案往往情况复杂,找到直接侵权人仍是难点。

一旦不幸“中招”

第一时间拨打110及120

上海市博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思远律师表示,发生高空抛物,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第一时间拨打110及120电话,由公安机关进行拍照、现场勘查,固定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的地点、抛下的具体物品等,为后续无论刑事侦查还是民事赔偿固定证据。

  • 医药费单据

  • 辅助器具费(例如拐杖、支架等)票据

  • 病历卡

  • 出院小结等

用以后期证明受害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 案件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 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可以继续侦查的,由刑事处理

■ 公安机关无法继续侦查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再提起民事诉讼。

田思远律师提醒,在民事诉讼前,要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小法院审理该案件的难度。

延伸阅读

Q

高空物坠落物业有责吗?

《意见》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Q

《意见》指出,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 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 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因侵害人确定难,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补偿。

《意见》要求,明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

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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