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法院成功促成两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被告人自愿放流鱼类并致歉

横县法院成功促成两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被告人自愿放流鱼类并致歉

在县法院、检察院、渔政渔港监督下被告人陆某、彭某放流鱼苗

横县法院成功促成两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被告人自愿放流鱼类并致歉

放流现场

近日,横县法院成功促成两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被告人陆某、彭某自愿放流鱼类,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此举有效修复了受损的水产资源、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9年6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在横县郁江江口村河路段附近驾驶一艘铁皮船用电瓶电连接电鱼机电线绑竹竿放到水中非法电鱼捕捞,共捕捞杂鱼约11.11公斤。同日18时许,陆某在横县郁江江口村河段附近被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抓获并缴获电鱼机、电线、电瓶等捕捞工具。2019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横县郁江南乡河段附近驾驶一艘铁皮船用电瓶电连接电鱼机电线绑竹竿放到水中非法电鱼捕捞,共捕捞杂鱼约2.6公斤。同日19时许,彭某在横县郁江河段附近被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抓获并缴获电鱼机、电线、电瓶等捕捞工具。

2019年9月23日,横县检察院向横县法院提起公诉,分别指控被告人陆某、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陆某、彭某分别承担修复受损的郁江横县相关河段野生渔业资源的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2019年11月1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横县检察院与被告人陆某、彭某自愿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11月18日上午,在横县法院、横县检察院、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被告人陆某、彭某按照协议约定到郁江横县西津水利枢纽坝上水域(横县西津湿地公园水域)放流成鱼和幼鱼。放流活动结束后,被告人陆某、彭某表示已深刻认识电鱼行为的危害性,会尽快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以此为戒,绝不再犯,并在今后生活中呼吁周边群众一起保护环境,杜绝电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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