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46名民工109万,“黑心老板”负债潜逃终被捕

拖欠46名民工109万,“黑心老板”负债潜逃终被捕

工人打工都是想挣工资养家糊口的,但有些黑心的老板拖欠工资,能躲则躲,能逃则逃。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

案例回顾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泰安市岱岳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公司经营期间,于2011年至2012年12月拖欠王某、马某46名民工工资共计109万余元

拖欠46名民工109万,“黑心老板”负债潜逃终被捕

2013年6月24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109万余元,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而后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某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所有职工被拖欠工资,但未改正,并潜逃,民事判决书证实欠109万余元。但张某未支付欠款并潜逃外地,而后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张某。

2019年10月23日,张某某从外地潜回新泰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拖欠46名民工109万,“黑心老板”负债潜逃终被捕

(第一检察部主任 王翠珍)

根据本案证据及事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王某等46名民工的工资共计10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案发后潜逃外地多年,表明其可能再次逃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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