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46名民工109萬,“黑心老闆”負債潛逃終被捕

拖欠46名民工109萬,“黑心老闆”負債潛逃終被捕

工人打工都是想掙工資養家餬口的,但有些黑心的老闆拖欠工資,能躲則躲,能逃則逃。近日,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嫌疑人。

案例回顧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是泰安市岱嶽區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在公司經營期間,於2011年至2012年12月拖欠王某、馬某46名民工工資共計109萬餘元

拖欠46名民工109萬,“黑心老闆”負債潛逃終被捕

2013年6月24日,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泰安市岱嶽區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109萬餘元,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而後岱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張某某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在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所有職工被拖欠工資,但未改正,並潛逃,民事判決書證實欠109萬餘元。但張某未支付欠款並潛逃外地,而後公安機關上網追逃張某。

2019年10月23日,張某某從外地潛回新泰市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官說法

拖欠46名民工109萬,“黑心老闆”負債潛逃終被捕

(第一檢察部主任 王翠珍)

根據本案證據及事實,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王某等46名民工的工資共計109萬餘元,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案發後潛逃外地多年,表明其可能再次逃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應當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來源|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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