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的Boss設公司都沒做這三件事,因而不能保障法律上的股東身份

90%的Boss設公司都沒做這三件事,因而不能保障法律上的股東身份

一提起股東之間吵架,我們律師就要瞧“公司章程”。

比較好的事情是,因為Boss們在意,一般公司都有公司章程;即使現實中經常發生公司與股東們都沒有保留公司章程,幸運的是商事登記部門也會有備案資料。

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的Boss因為商事登記部門擁有公司章程及公示的股權比例信息,似乎一點都不擔心其股東身份的問題。

如何確保Boss的股東身份?

然而,現實的故事中,股東吵架往往第一個官司就是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也就是說“你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有沒資格享有股東權益”。

Boss方,一開始接到這樣的告知函或律師函或法院傳票,可能甚是生氣,並義憤填膺地說,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了“我是股東”,商事登記部門有明確公示了“我是股東”的信息;

因此,“我當然是公司的股東,在法律上應受到保護”,這根本不應該有任何異議。

然而,另一方卻提出另一個故事版本,並擁有相關的證據材料說明:

“其他股東承認,我才是實際股東,只是以他的名義登記的”;或者

“公司註冊資本的資金,從我個人賬號匯到公司的,證明是由我實際投資的”;或者

“公司每年的股東會是由我參加的,行使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

若你是法官,還會堅信,這個Boss一定是法律上意義上的股東嗎?

90%的Boss設公司都沒做這三件事,因而不能保障法律上的股東身份

這一切,又豈止是個案;皆因為這些Boss在設立公司時更在意表現形式(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上有“誰”的名稱)而輕實質內容(實際投資行為)而導致的惡果。

因此,在股東吵架案件中,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僅次於股權轉讓糾紛,第二大類型案件,發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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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這些Boss們將股東名稱列於公司章程及商事登記部門公示信息當中,仍會發生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然而,一些Boss們連公示登記信息都沒有,直接找“人頭”代持股權,而向法律顧問索要一份“代持協議”;並自認為雙方簽署了代持協議,就能保障其股東的法律地位。

現在只要有Boss,跟我要“代持協議”範本,就會條件反射地想起當年一位臺灣老總,初次見到我們便落淚的情形。

90%的Boss設公司都沒做這三件事,因而不能保障法律上的股東身份

這位善良的臺灣人在國內投資設立了一工廠,因擔心大陸的法律和政策不穩定,就找了“人頭”代持他的股權,並由這個人頭擔任廠長;雙方簽署了代持協議。

隨著中國大陸高速發展,工廠從當年投資100萬,到十多年後,已擁有淨資產達億元;也隨著這位臺灣老人的年齡增長,慢慢不參與經營管理了,全權交給這個“人頭”;

然而半年後,當老人家要回到工廠瞧瞧時,卻被保安拒絕進入。

原來,這個“人頭”早已將工廠變現轉讓了。可以想想,這位老人家,當時被拒入工廠大門時,是怎樣的憤怒與難過;

後來,他想起了法律,拿著代持協議要訴至法院,維護其股東資格權益,結果讓其大失所望。

我們在此沒有必要怒罵這個“人頭”,因為人性是經不起考驗的;唯有規則,讓我們自己更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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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股權代持,又想起了另一個無人機企業的案例;雖經我們勸說其老闆建議不要做代持安排,但基於一些重大的商業考量,這位Boss堅持要做股權代持。

我們深深知道,凡是涉及到股東身份,都是屬於重大根本利益問題;必須要做審慎性事先安排與設計。

◆ 首先,這位Boss與其他股東一起形成並簽署了《共同投資協議書》;這是股東之間的人合協議,即人合呈現的基本性法律文件

◆ 其次,這位Boss將投資的資金匯入公司指定賬戶,並由公司出具了出資證明;這是股東之間的資合呈現的基本性法律文件

◆ 第三,這位Boss履行共同投資協議及公司法中關於股東的權利及義務,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與知情權等;這是作為股東的最基本法律動作

當然,還有這位Boss與“人頭”之間簽署並形成股權代持協議,明確股東身份代持事實等。

後來,這位Boss與“人頭”發生爭議,“人頭”不願意轉回股權並進行顯名登記;甚至後來因顯名登記還發生了與稅局之間繳納高額個人所得稅爭議問題;

這一切最終解決,都是有賴於前述法律動作及法律文件的前期安排與簽署鎖定,而讓他人惡念不能得逞,權益得到保障。

寫到此,我們可以對照一下;90%的Boss設公司時,似乎忘記了與股東之間簽署人合協議,也忘記了資合安排,更是惰於股東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

而讓自身的股東身份陷於不能受法律保障的境地,甚至毀掉一生的事業。

因此,每位Boss設公司時,除了公司章程及商事部門登記等形式名義之外,這三項安排才是股東保障的最核心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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