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小課堂︱哪些行為涉嫌汙染環境犯罪?

哪些行為涉嫌汙染環境犯罪?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某電鍍廠違法排放汙染物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

2019年3月27日,某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電鍍廠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從事金屬表面的加工,經監測,該單位東側車間蓄水池(車間總外排口)汙水中“pH值”為3.41,超過國家《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中規定的範圍“6-9”;“總鋅”濃度為333mg/L,是國家《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中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222倍(標準值為1.5mg/L)。

該單位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 “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認定標準,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的規定,2019年3月28日,某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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