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底有沒有必要請律師?

單鑫


刑事案件,看情況再請律師。

一,如果犯罪嫌疑人進了看守所,基本上公安己掌控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證據,在37天之內,檢察院會作出判斷,無罪,37天之內會釋放嫌疑人,37天以後沒能從看守所走出來,基本確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是存在犯罪的。

這個階段,你可以拿著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上犯罪嫌疑人所被拘留的源由,(例如:涉嫌偷盜、或者是搶劫丶或者是故意傷害……等等)去律師事務所去諮詢,當然,有可能會按時間先收取諮詢費200元以上。按照拘留通知書的涉嫌罪名詳細諮詢專業的刑辯律師,再作出判斷。

一般來說,這為第一階段,是有必要請刑辯律師的。因為按照現行司法制度,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才能瞭解具體的案情,然後律師才能作出大致的判斷。這一階段為必要階段,還是請律師比較好,不然,誰也不知情況。

二,律師掌握了具體的情況,會在三個月之內給家屬或犯罪嫌疑人一個大概的指導意見,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院的大致判決結果,讓家屬心中有數。這三個月之內,是檢察院對公安局出具的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證據的審核期,如果罪證屬實,三個月以後檢察院就會提請公訴,法院就會判決。(但事實上並沒有那麼快,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待上一年以上沒有判決的都有)

這是刑事證據固定期,(檢察院)這也是請律師尋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證據的時間,稱為第二階段,但是說實話,這一階段請律師好像作用不是很大,因為十之八九律師找不到什麼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白瞎了。這只是個人看法。

三,法院宣判階段。這是最重要的階段,檢察院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有的犯罪證據都已報送到法院,這一階段請請律師還是有必要的。無論法院怎麼判決,律師都應該去請一請,這個結果不好說,經濟條件允許,律師是可以請的。當然,法院也許不會採納律師的意見。

綜上所述,第一階段情況不明,還是有必要請刑辨律師,第二階段看個人情況而定,法院宣判期也即第三階段也是可以請律師的。

總的來說,經濟條件允許,可以三個階段全程委託律師去辦理,道理不明說。如果經濟條件不允許,第一階段還是有必要請請律師。

總而言之,不違法,不犯法,就太平無事。另外,請律師不一定就會輕判,不請律師也不一定就會重判。

法治社會,現實看,現階段看,好像刑事案件請律師作用並不大。(個人意見)


泯然眾人焉


我是18年刑事拘留,當時家人給我請個律師,當時我在看守所問律師請你花了多少錢,律師也沒給我說實話說是花了兩萬,其實出去以後才知道花了四萬多,給我的感覺是被騙了一樣。然後接見我的時候感覺態度就跟公安提審一樣,不是在瞭解案件,像是提審我一樣,因為當時對法律一點也不懂,其實像累犯(進去好多次的)他們都不會請律師,因為他們判多久自己心裡都有數!律師其實就是你跟外界溝通的一道橋樑,剛被拘留的時候內心都是恐懼的!我請的律師辯護的時候還可以,就是價錢太貴了,要是打分我最多打六十分!

律師不是萬能,很多被告人家屬把希望全部寄託在律師身上這是錯誤的,不是所有的律師都是遵守職業道德的,只要犯了罪請個律師團過來一樣被判刑,在看守所進來容易,出去難呀!

這僅是我個人意見,有什麼法律方面不懂的可以關注我,雖然不是律師不過見的案件多了知道的也多了!謝謝🙏大家支持!


石頭聊案件


違法不一定是犯罪,可很多嫌疑人並不懂。他們以為有錯就是有罪,這個時候不請個律師只能冤死。絕大多數情況下案子是沒有問題的,但並不能排除冤案的存在。

可能有人會說,一件案子經過了層層審批到檢察院再到法院,出錯率幾乎沒有。以前我信,但現在我不信。我老公原來是一辦案民警,他入職辦的第一件案子,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不批捕,也沒要求補充偵查,他彙報後按領導要求終止偵查了並通過了層層審批,將審批結果交給了檢察院。五年過去了,說這是一樁錯案,終止偵查是錯誤的,所以經過多道手續的案子也有可能是錯的。

雖然刑事案件在目前律師起到的作用不大,但基本上能知道你是冤的還是不冤的,若是冤案就不能籤認罪認罰具結書。


做一個講道理的人


請律師,其實是伸著鼻子給人牽。律師固然有好的,憑良心做事的;但即使請了一個之前經歷都是負責任的、憑良心的律師,也不能對這個律師全信。作為在押嫌疑人或者是親屬,必須留個心眼;還要對所涉官司同步跟蹤;有些律師可以在二審或再審時,故意不上交手中的材料,一味地拖——拖的越久,律師費越多……


凌帶玉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刑事案件有沒有必要請律師?”這個問題,由於我們只辦理刑事案件,因此,結合以往的經驗,談談我的看法。

有請律師的必要!總得來說,不管哪個罪名,情節嚴不嚴重都需要請律師的。不管是對罪名的認定,還是對證據的質疑亦或是在量刑方面的辯護,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辯護階段都很有必要請律師。



每個階段律師做的工作也不一樣,每個階段都有律師獨特的作用,比如在偵查階段,從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利委託律師,整個偵查階段最多有37天,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黃金37天”,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全方位瞭解案情,看是否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免受牢獄之苦,也就是大家所說的把人“保出來”,對於辦案機關存在的違法行為可以提出申訴和控告。重點是對當事人面對面提供法律的諮詢和程序性的指導。

在審查起訴階段 可以通過閱卷來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案件事實,數額,證據材料等一系列提出律師認為有利於的當事人的意見,爭取做到不起訴或者其他對當事人有利的結果,類似於數額認定,證據方面等。



在審判階段可以從出庭對當事人做辯護,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對公訴機關提出的事實認定和量刑不滿意的,可以提出律師的辯護意見,從一切有利於認定當事人無罪或最輕的角度出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每個階段都有律師該做的工作,以上是簡要分析,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對應具體工作。就拿我們辦理的一起敲詐勒索罪來舉個例子簡單做一下分析吧。

這個案子在當事人被拘留的第3天,家屬找到我們,我們給她分析了法律的認定,以及無罪的可能性。家屬就主觀的“我要我覺得無罪,不要公檢覺得無罪”想法,認為可以出來,就沒有請我們,結果可想而知,還是被逮捕了。辦案機關是以入罪的思路將犯罪嫌疑人抓進來,並蒐集有罪的證據,律師是以出罪的思路去分析,要將無罪的理由釋法說理給偵查機關,說服他們放人,有利的結果是靠爭取的,而不是等待。



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家屬發現要“上堂”了才委託我們,我們接受家屬委託,會見當事人,又抓緊時間去法院閱卷,複印的材料足足兩大本,通過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當事人又重獲自由,此時已經在看守所呆了四個多月,我們認為無罪的案件被關了四個多月,檢察院此時覺得對罪名認定和量刑有些難辦,如果真的無罪就可能面臨追責和賠償的問題,就催促法院開庭審判,對這個案件從接受委託到開庭的時間對律師來說還是比較急的,最終法院判拘役5個月,可以說是實報實銷了,問家屬要不要上訴,家屬對這個結果很滿意,不再上訴。但對律師來講還是有些惋惜的,都是為了公平正義,只是立場不同而已,如果家屬在剛開始委託我們,可能就不會有後兩個階段的牢獄之苦了。

刑事案件90%都是以剝奪當事人的自由的,自由就像空氣,當失去的時候才知道有多重要,因此,不管自己的家屬因為什麼事情被拘留了,都應該第一時間找專業的刑事律師為家屬辯護。

希望有所幫助,不當之處敬請諒解


刑辯視角


首先,律師可以進看守所看嫌疑人。這個就是很重點,看家屬有無參與進案件中,想串供什麼的只能通過律師。假如家屬對案件毫不知情,起碼可以給嫌疑人帶句安心話。嫌疑人也可以交待下,銀行卡藏哪裡了,密碼是多少之類的內容。律師就是個溝通橋樑。。

未上法庭前,由於家屬對案件的不認識或者對司法流程的不熟悉,所以就需要到律師的專業知識。需要提供什麼有利證據。例如頭條上常說的勞務糾紛,想控告僱主,總得先證明你的僱傭關係。律師這時候就會教你,你的收入工資條,你的打卡出勤,你的工卡,甚至公司業務的微信對話。。。

也有向嫌疑人教導供詞術語,“我參與了該案件”和“我主謀了該案件”這性質差別大了。

刑事案件重點看公訴案還是雙方控訴案,控訴案向來就是個拉扯過程。

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的制度。咱們講究人贓並獲。。就是確實了犯罪者達到明確起刑量,再在累計的數額上定刑責。。例如常見的經濟侵權犯罪,起刑量是5W,警察會確保得了最基礎的5W犯罪證據,假若犯罪者犯了2000萬的案子,並不存在像香港電視劇上的,律師一頓嘴炮把關係撇乾淨,當場無罪釋放。我國的公訴控方是有明確證據確保你5W的起刑量(就2000W的案子,警察起碼掌握得了1000萬的證據。)律師更多的作用是把2000W的額度降到下一個量段。

5-10W額度,做一年牢。

10W-50W額度,坐3年牢。

50W-500W額度,做30年牢。

500W以上槍斃。。

那你還認這2000W的額度嗎?

總得來說,刑事案件,絕大多數只有減量刑,而極小數可能有翻盤無罪釋放的。尤其是公訴案件。

老早之前的崑山反殺案,啊揚腸而去的龍哥,這事兒中,假如不是言論太激烈,網絡傳播速度太快。這反殺者,被判誤殺的幾率是十分高的。最起碼緩刑加大三十萬的民事賠償給龍哥的家屬。


還是說一句,大家被香港電視劇所誤導了,律師不存在正義公正的責任。律師的責任是盡大努力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再而,判斷案件中誰對誰錯,是法官的責任。


千人廠的禁菸督導員


刑事案件有沒有必要請律師,要看案件具體情況。

1.根據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簡單的一個小罪名,並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麼請律師起到的作用並不明顯,除非你有錢任性或者求個心安理得,那也是可以的。而且相對而言,一些律師也不願意接收這樣的案件,沒有發揮的空間也阻礙律師接收更有意義、更能體現價值的案件。

2.如果涉嫌的罪名較多,那麼建議還是請律師辯護為好。多數犯罪嫌疑人並非專業法律人士,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對罪名和量刑的認識和把握也是不到位的。而通過專業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會被檢察院、法院採信的概率更大,對辯護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3.根據不同階段考慮是否請律師。總體建議,如果實力允許,儘量聘請律師辯護。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立案,是否被提請逮捕,這些都是很重要的環節,被稱為刑事辯護的黃金期。這個階段只有律師可以進行辯護,律師介入後就從多方面瞭解案情,蒐集相關證據,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清白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專業意見更加重要,以法律為基礎的起訴和辯護的溝通並非其他人員所能替代,在此階段也可能做出不起訴決定,這也是刑事辯護的黃金期,一旦錯過後被起訴到法院,那麼定罪判刑的可能性就是99%以上了。審判階段,必請律師,律師與法官的溝通、對案件定性、對證據的認定、對量刑的建議都關係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4.有人講“沒必要請律師”,不知道是對律師的誤解,還是不相信律師。作為律師,我要說的是,如果不相信律師,那就真的沒必要請律師,不被信任的律師,也不願意接這樣的案件。

5.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各行各業都有專業人才,在不懂其他行業的時候,建議多傾聽多學習,而不是一味排斥,法律也有門道,重不重要、需不需要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請律師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當犯罪嫌疑人處於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可罰可不罰等情況的時候,律師的作用就會有重要的體現。


樊律師京衡杭州武大


實是清楚,證據紮實,請律師不請無所謂,請多花一份開支。

我只能建議,條件許可就請,不允可就不要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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