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貪汙受賄10萬餘元,獲刑一年半並處罰金20萬元,贓款12904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潁州晚報訊(記者 楚楠楠 通訊員 朱慶玲)近日,臨泉一村主任被送上了審判庭,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水維金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水維金退出的贓款12904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村主任貪汙受賄10萬餘元,獲刑一年半並處罰金20萬元,贓款12904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判決書顯示,水維金,男,漢族,1962年出生,大專文化,中共黨員,2007年5月至2019年5月任臨泉縣張新鎮馬寨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主任。

村主任貪汙受賄10萬餘元,獲刑一年半並處罰金20萬元,贓款12904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水維金在協助張新鎮人民政府從事申報幹部補貼、徵收社會撫養費、從事危房改造、徵地補償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公款99647元;在協助張新鎮人民政府從事殯葬改革、計劃生育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33000元。

村主任貪汙受賄10萬餘元,獲刑一年半並處罰金20萬元,贓款12904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水維金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99647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33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綜合量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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