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

種類

國家賠償

1、行政賠償

2、刑事賠償(略)

範圍

國家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違法拆除

賠償範圍:1、房屋價值(按照申請賠償時進行主張);2、搬遷費用;3、臨時安置賠償(主要是指租房費用,也可以參考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臨時安置標準進行主張);4、屋內物品損失(賠償申請人自己舉證);5、獎勵及補助;6、精神損害;7、停產停業損失(按照實際損失主張或者參考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標準進行主張)8、其他(人身傷害等)。

集體土地上房屋被違法拆除

賠償範圍A:1、房屋價值(計算標準:地價加房屋重置價格,按照申請賠償時進行主張)、同等面積的宅基地加房屋重置成本、恢復原狀;2、搬遷費用;3、臨時安置賠償(主要是指租房費用,也可以參考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臨時安置標準進行主張);4、屋內物品損失(賠償申請人自己舉證);5、獎勵及補助(參考當地政策標準);6、精神損害;7、停產停業損失(按照實際損失主張或者參考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標準進行主張)8、其他(人身傷害等)。

集體土地上承包土地被違法強推

賠償範圍: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助費(視情況,一般村裡會直接用於社會保障安置);3、地上附著物(林木、青苗補助等,按照實際價格主張或者按照當地的林木青苗補償標準進行主張);4、承包剩餘期間佔總承包期百分比×總承包費用;5、其他(人身傷害等)。

程序

第三節 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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