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當縣長主要靠關係:寧鄉縣長瀆職殺人被彈劾

民國當縣長主要靠關係:寧鄉縣長瀆職殺人被彈劾

傳統戲曲中的縣官形象

在中國古代的國家治理體系中,縣級衙門是最底層的行政設置。不過,縣官雖然是“七品芝麻官”,卻是社會治理的基礎,事關一方的穩定。所以,歷代朝廷都十分重視縣官的選用,通常都是由吏部直接任免,以便加強掌控。

民國初期,由於軍閥割據,縣長一職由各省自行委任。國民黨執政後,曾試圖將縣長任用權收歸中央,規定省政府只能任命代理縣長,正式縣長的任用必須呈報中央,由內政部審查任命。但各省似乎沒把這項規定當回事,很少有上報的。以江西為例,1941年3月,83位在任縣長中,只有18人是經內政部任命的。

民國各省選用縣長,有考試和薦舉兩種方式。通過考試選縣長看上去很新潮,但效果卻不盡人意,許多在考試中勝出者因缺乏政治才能和從政經驗,往往難以勝任縣長職務。所以,保薦事實上成了民國時期選用縣長最普遍的方式。保薦縣長通常由省民政廳提出兩到三名人選,由省長拍板定奪。顯然,以考試選官至少尚有公平性可言,而以保薦選官則完全是憑上級長官的意志了,難免出現任人唯親,濫用職權,甚至買官賣官的現象。如1929年,傳聞江蘇省民政廳長繆斌就曾明碼標價出賣縣長和公安局長職位;1934年,湖北省21名考取縣長,也曾聯名控告湖北省民政廳長孟廣澎濫委縣長。可以說,民國基層政權亂象叢生,與縣長任用方式有很大關係。

保薦選官,也使得省長和民政廳長不斷將自己的親信安插到各地當縣長。有些縣長因為後臺硬,為官一方飛揚跋扈,為所欲為。如1932年5月至1934年9月擔任湖南寧鄉縣長的趙鴻,就因罔顧法律,胡作非為,甚至捏造罪名,濫殺無辜,最後受到了中央監察院的彈劾。

民國當縣長主要靠關係:寧鄉縣長瀆職殺人被彈劾

民國縣長考試及格證書

趙鴻,字觀成,湖南桃源人,早年因積極反共,受到當時的湖南省主席何鍵賞識。1930年7月至10月,紅軍曾兩次攻打長沙,還一度佔領了長沙城,令何鍵十分恐慌。當年9月,何鍵在常德召開十二縣“聯防鏟共會議”,併成立了十二縣聯防鏟共辦事處,趙鴻被推舉為副主任。1932年5月,趙鴻受何鍵保薦,擔任寧鄉縣長。

趙鴻擔任寧鄉縣長的第二年,就在寧鄉弄出了一樁擅用刑訊傷害人身案。1933年2月,趙鴻到寧鄉縣城半仙閣酒樓赴宴,發現樓上有人聚賭,當即命令警員拿獲賭徒姚濟堂、張玉生等人。然而,趙鴻抓住賭徒後並不是依法處置,而是當場用竹扁擔將姚濟堂等人打成了重傷。姚濟堂等於是訴請長沙地方法院主持公道,經檢察官提訊,驗明姚濟堂、張玉生兩人確有刑傷。不久,姚濟堂等又向中央監察院控告趙鴻濫用體刑。當年7月,經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對趙鴻擅用刑訊傷害人民身體一案作出議決:免去趙鴻寧鄉縣長職務,並停止任用兩年,並報請國民政府批准。然而,趙鴻的縣長職務是湖南省主席何鍵封的,並未經中央內政部審查任命,免職也就無從談起。所以,這事最後不了了之。趙鴻在何鍵庇護下繼續當縣長,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監察體制的失效,令趙鴻更加張狂。1934年8月,趙鴻又在寧鄉搞出了一樁捏造罪名濫殺無辜的大案。此前,寧鄉人胡有元因為強佔強毀一間茅屋,與族人發生利益糾葛,敗訴後被關押致死。胡有元之子胡保春當時在江西軍營當兵,聞訊後趕回家中。胡保春懷疑父親敗訴是由於族長鬍瑞生(又作胡瑞蓀)幕後主使,於是以借錢的名義向胡瑞生索要錢財,為父親辦理後事,但被胡瑞生拒絕。胡保春因此懷恨在心,伺機報復。一天下午,胡瑞生帶著兩個小孩路過一條小巷,守候在此的胡保春持菜刀向胡瑞生連砍數刀,致其重傷。胡保春作案後從容前往縣政府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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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老城門南燻門

此案本來是由縣政府承審員陸冠英審理。可縣長趙鴻聽說後,以案情重大不能按常規手段處理為由,讓承審員將此案移交給他親自審理。然而,趙鴻未對案情進行任何審訊,便於第二天上午援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將胡保春執行槍決。趙鴻槍決胡保春的動機,大約是想表現自己辦案雷厲風行,以便向何鍵邀功受賞。

胡保春被殺後,其妻周氏赴省城長沙告狀,具訴於湖南省民政廳及保安司令部。民政廳當即派委員張祖鎬前往寧鄉調查,查明胡保春砍傷族長鬍瑞生,是由於其父胡有元之死及借索未遂所致,並非盜匪行為。傷者胡瑞生也承認,胡保春並未搶劫他身上的錢財。保安司令部也派法官李華漢赴寧鄉調查,查得胡保春確係趙鴻捏罪濫殺。

趙鴻見事情鬧大難以收場,便又偽造一份案卷,捏造胡保春十六年前是寧鄉白泥橋農協會長,是“暴匪”。並將一份署名“縣民喻國良等”的證詞,具呈省政府。由於何鍵包庇,省政府以此為據,僅給予趙鴻記過處分完案,並於1935年4月將趙鴻調任臨湘縣長。

如此顛倒黑白,當然令胡保春之妻周氏十分氣憤,於是上訪至中央監察院及司法行政部。監察院及司法行政部責令湖南省政府及高等法院複查。湖南高等法院隨即派檢察官楊善榮前往寧鄉調查,查明確系前任縣長趙鴻捏罪濫殺。湖南高等法院一面將實情呈報司法行政部,一面函請省政府將趙鴻撤職,交法庭訊辦。但省政府主席何鍵以案件已經處分為由,拒絕將趙鴻撤職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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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俗日報的報道

人們本來以為此案已成定局,胡保春再也難以昭雪。沒想到趙鴻調任臨湘縣長後,又出事了。1935年下半年,湖南臨湘縣農會幹事長盧金山以及縣民楊道合等,先後向中央監察院狀告縣長趙鴻瀆職、貪汙、擾民。原來,趙鴻表面上是反共急先鋒,卻又貪生怕死。1935年5月10日,紅軍赤衛隊襲擊臨湘縣城二三十里外的詹家橋、忠房一帶,作為臨湘縣長的趙鴻竟然聞風先逃。當晚躲在路口鋪火車站的一家旅館裡,第二天才回到縣府,顯然涉嫌瀆職。其次,趙鴻還夥同田賦徵收員敲詐勒索,超額徵收農戶的田賦。此外,趙鴻還喜歡耍威風,當年6月17日外出巡視,調用人夫轎馬十餘人,一天花掉招待費20洋元。

一個小小的縣長,走到哪裡都惹是生非,造成怨聲載道。中央監察院大約也忍無可忍了,於是指派兩湖監察使高一涵督查趙鴻違法瀆職諸案。高一涵隨後巡視湖南,並派調查員前往寧鄉,逐一核查趙鴻的所作所為。在趙鴻捏造胡保春是“暴匪”的案卷中,調查員發現所謂的證人“縣民喻國良等”,根本查無此人。此外,胡保春也從未到過白泥橋,更未當過寧鄉白泥橋農協會長。“暴匪”之說純屬捏造。在臨湘,趙鴻的違法瀆職之罪也完全屬實。

1936年3月7日,兩湖監察使高一涵向中央監察院呈報《湖南前任寧鄉縣長現任臨湘縣長趙鴻違法濫殺觸犯刑章案》彈劾文,詳細描述了在湖南寧鄉、臨湘兩縣實地調查的結果,提請將趙鴻移交懲戒,並將刑事部分移送法院辦理。彈劾文最後指出:“趙鴻假借權力機會,故意殺人,實屬情真罪確。縣長為親民之官,其兼理司法之縣,尤操人民生殺之權,似此憑藉權威,任意冤殺,若不迅速予加懲辦,將何以彰法紀而儆效尤,故仍詳提彈劾。”

1936年7月19日,《湖南通俗日報》刊登了《瀆職殺人縣長罪情嚴重昨被傳押》的新聞。報道中稱,觀本案情勢,異常嚴重,趙之結果,頗覺可危。不過,趙鴻案的最終結果,不見後續報道。趙鴻也從此消失在歷史視野中。不知道趙鴻的後臺何鍵,有沒有再次庇護趙鴻。(文/謝志東)

民國當縣長主要靠關係:寧鄉縣長瀆職殺人被彈劾

【參考文獻】

1、高一涵《湖南前任寧縣縣長現任臨湘縣長趙鴻違法濫殺觸犯刑案》彈劾文

2、彭勃《中華民國監察執紀執法大典》之“前湖南寧鄉縣長趙鴻擅用刑訊傷害人身案”

3、王奇生《民國時期縣長的群體構成與人事嬗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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