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變!老師或不能再讓“熊孩子”罰站、慢跑

學生違反學校相關管理制度時,教師該不該懲戒學生,如何懲戒?一直是困擾很多教育工作者的難題。今年,廣東在全國率先嚐試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當時,關於“教師可責令學生站立、慢跑”的規定引起了廣泛關注。

9月24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首次審議《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但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根據最新消息,罰站、慢跑等懲戒措施從《草案》中刪除了!同時賦予了學校主管部門教育懲戒更多主動權。

11月1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布消息,就《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下稱《草案修改稿》,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可查看原文)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有變!老師或不能再讓“熊孩子”罰站、慢跑

與此前審議的版本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關於“教育懲戒”的條文有所變化。《草案修改稿》明確:

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校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具體的教育懲戒規定。

這一規定刪去了關於具體懲戒形式的表述,將相關主動權賦予學校主管部門。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規定:

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校開展的心理諮詢、輔導或心理危機評估干預等活動享有知情權。

學校發現學生有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

看護、陪護等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並及時告知學生近親屬或者監護人。這兩類情形分別是:有明顯自殘或者傷害他人傾向;有明顯的言語、情緒或者行為異常的。

同時,學生近親屬或者監護人應當在接到學校告知後四十八小時內到達學校;拒不到校的,學校可以通知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共同督促患病學生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到校履行監護職責。

懲戒措施如何制定才更加合理?歡迎在留言區和大家嘮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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