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寧易購6件“蘇鮮生”商標駁回案

裁判要旨

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蘇鮮生”,引證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蘇先生”。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方面相近、在呼叫發音方面相同,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案情簡介

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蘇寧易購公司)因商標“蘇鮮生”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進行了一審,二審。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蘇鮮生”,引證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蘇先生”。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方面相近、在呼叫發音方面相同,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產品特點、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故構成類似商品。若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依據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之間有特定的聯繫,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蘇寧易購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鑑於蘇寧易購公司對於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不持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認定。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比對,又要對商標主要部分進行比對,且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進行。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蘇鮮生”,引證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蘇先生”。對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者僅相差一個字,且呼叫完全相同。在比對對象隔離狀態下,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從整體上對其區分,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上構成近似商標。如果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蘇寧易購公司所稱其他商標的註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且蘇寧易購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他類似商標的註冊均經過了司法審查,故不能作為訴爭商標應當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來源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京行終6178號

蘇寧易購6件“蘇鮮生”商標駁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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