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0万!伊旗招商引资放大招儿!

最高奖励300万!伊旗招商引资放大招儿!

好消息!伊金霍洛旗推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啦~

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是什么?

不要着急,让小编来一项一项告诉大家~

奖励对象

1.伊金霍洛旗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职人员。

2.各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奖励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伊旗产业功能定位的项目,有利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须在伊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地须在伊金霍洛旗)

3.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系使用伊金霍洛旗内外、境外非财政直接投资资金。

4.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奖励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引资人,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2.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引资人,在项目投入运营后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还有身份及资格认定、申领程序等内容,一起看看详细内容吧~

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有效扩大外来资金规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伊金霍洛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对象

第二条 奖励原则

1.分类奖励原则。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实绩考核奖励和干部待遇奖励相结合。

2.谁受益、谁奖励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招商引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

1.伊金霍洛旗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职人员。

2.各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凡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我旗产业功能定位的项目,有利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我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地须在伊金霍洛旗)

3.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系使用伊金霍洛旗内外、境外非财政直接投资资金。

4.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投资者同时以招商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投资者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不能证实其在项目招商过程中发挥独立作用的。

3.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特许经营等进行招商的项目。

4.超出备案或核准文件建设年限的项目。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七条 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奖励标准

1.党政各部门、事业单位按照硬性任务指标要求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根据任务完成数和超额完成率予以表彰奖励,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同时对每超额引进1个招商引资项目的,由旗财政在下年财政预算中增加5万元预算资金予以奖励。

2.公职人员引进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50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项目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作为年终考核中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引来大项目、好项目的或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公职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对全旗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重大项目引进中起关键性作用)、综合素质高的公职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纳入优先推荐干部提拔任用范围。

第八条 各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奖励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引资人,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2.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引资人,在项目投入运营后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到我旗投资兴办项目,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全旗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重奖。

第五章 身份及资金认定

第十条 受奖者一般为项目的第一引资者或在引资过程中起到关键不可替代作用的人员。如一个项目经认定有2人以上引资者,视为团队招商引资。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第十一条 鼓励以商招商,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项目,视该企业为引资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到位资金需经相关资质的机构予以评估确定,并经旗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章 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到旗工信局领取并填写《伊金霍洛旗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引资机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旗工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引资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在收到《伊金霍洛旗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引资人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或团队,对项目确认有争议的,由旗工信局提出意见并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旗工信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由伊金霍洛旗统筹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十八条 初步奖励意见经伊金霍洛旗统筹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伊金霍洛旗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旗财政安排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在每年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兑现,不足部分由旗财政补足。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奖励经费增长机制,保持奖励经费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同步增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旗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均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之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伊金霍洛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伊党字〔201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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