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波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一審宣判


近日,由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被告人吳某波、吳某為首的涉嫌尋釁滋事、貪汙、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挪用資金、妨害公務罪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一審宣判。該案是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臨沭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又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臨沭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以來,被告人吳某波、吳某、吳某周、吳某謙、吳某民、吳某兵、吳某隨、吳某江等人相互糾集、組成惡勢力犯罪具體犯罪團伙,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欺壓群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期間,上述人員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

庭審中,公訴人就案件事實、情節分別訊問了被告人,針對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發表了公訴意見,對被告人進行了法庭教育,並就案件的定罪、量刑情節與辯護人展開了辯論。

臨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被告人吳某波、吳某、吳某周、吳某謙、吳某民、吳某兵、吳某隨、吳某江等人相互糾集、組成惡勢力犯罪團伙,欺壓群眾,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以尋釁滋事罪、貪汙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吳某謙、吳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吳某民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吳某周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吳某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吳某江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以尋釁滋事罪、貪汙罪判處吳某波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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