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波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近日,由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吴某波、吴某为首的涉嫌寻衅滋事、贪污、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挪用资金、妨害公务罪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该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又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波、吴某、吴某周、吴某谦、吴某民、吴某兵、吴某随、吴某江等人相互纠集、组成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团伙,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期间,上述人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事实、情节分别讯问了被告人,针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并就案件的定罪、量刑情节与辩护人展开了辩论。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波、吴某、吴某周、吴某谦、吴某民、吴某兵、吴某随、吴某江等人相互纠集、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寻衅滋事罪、贪污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吴某谦、吴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吴某民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吴某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吴某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吴某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寻衅滋事罪、贪污罪判处吴某波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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