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混改如何實施股權激勵

2019年5月16日,國資委召開媒體通氣會,通報中國建築集團有限公司等五家央企各自運用不同政策,通過股權激勵等長期激勵手段激發企業活力的做法和成效。國資委副主任翁傑明出席,通報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國資委此次媒體通氣會釋放了如下信息:


首先,股權激勵是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其次,股權激勵作為國企混改的主要措施,將在未來的國企改革實踐中發揮愈來愈大的作用。第三、員工持股在激勵模式、審批程序、退出機制等細節方面會有大的突破。


2019年4月19日印發的國發〔2019〕9號文《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也釋放了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進行股權激勵的信號。該文件規定,“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批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支持所出資企業依法合規採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分紅權、員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開展股權激勵,股權激勵預期收益作為投資性收入,不與其薪酬總水平掛鉤。支持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

那麼,國企混改中應如何實施股權激勵呢?

一、適用規定

國有資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相關事宜適用《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

二、激勵對象

《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來確定激勵對象。

三、激勵模式

根據《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在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採用員工持股的方式。

四、激勵總量及來源

《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中指出:“員工持股比例應結合企業規模、行業特點、企業發展階段等因素確定。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1%。企業可採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於新引進人才。”員工入股應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並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五、認購資金來源

認購資金的來源主要有:(1)員工的合法薪酬;(2)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明確規定:“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款或融資幫助。”

對於認購資金,企業可通過年底獎金、計提獎金的方式賦予員工,員工再進行購買股份。

六、入股價格

《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中指出:“在員工入股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每股淨資產評估值。” 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授予價格、回購轉讓價格、退出價格和行權價格進行規定。

七、約束機制

1、《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中指出:“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並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於所持股份總數的25%。”

2、在設計公司的業績考核條件時,應考慮公司戰略目標的要求、行業競爭的要求、資本市場的期望和再融資的需要等。

3、行權的個人業績條件,需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公司年度業績目標,經過層層分解制定出每個激勵對象的年度考核指標,並通過年度績效考核,當其績效考核合格時,方可授予/行權。

八、退出機制

1、對於非上市公司,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僱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

2、對於退出程序的設計,應該明確:(1)退出以何種方式實現,是股權轉讓還是回購?(2)股權轉讓的話,是誰來作為受讓方?(3)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限,以及激勵對象不配合情形下激勵對象喪失股東資格的時點。(4)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安排。(5)激勵對象持股期間分紅權益的安排等等。

九、持股方式

1、《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中指出:“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槓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2、《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中指出:

“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準、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3、根據上述規定,股權激勵可以通過員工個人直接持股或設立員工持股計劃實施。

4、員工持股計劃的定義

參照《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是指公司根據員工意願,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

5、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

(1)自行管理。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應當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

(2)委託合作機構管理。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可以將本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委託給下列具有資產管理資質的機構管理:

A信託公司;

B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C證券公司;

D基金管理公司;

E其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

股權激勵能更好地將股東利益、企業利益和員工利益統一起來,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事業共同體。股權激勵豐富了核心骨幹團隊的個人收益方式,精準有效的激勵使骨幹人才更有獲得感、認同感、成就感,可以保障核心領導團隊穩定,也能激發核心骨幹創新創效活力和幹事創業激情。隨著員工持股的先行先試,到目前為止,央企和地方國企已經探索了不少國企改革領域員工持股的經驗,特別是央企,在這方面尤為領先。2016年東航物流和中國聯通的混改,都在員工持股方面做出了表率,並取得了圓滿的結果,也向社會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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